裁判文书详情

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顾某某(已判刑)、黄*(已起诉)、谢某某(批捕在逃)流窜至武威市凉州区五和乡侯吉村新型社区工地盗窃架杆(钢管)时,被工地值班人员发现后4人弃车逃跑,现场留1辆旧农用三轮车(车牌号:甘NJ08-50150),车内装有被盗的6米长架杆45根。经武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架杆价值33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某着手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对被告人谭某某在五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称其在公安机关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自称逃犯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顾某某、黄*(均已判刑)、谢某某(批捕在逃)流窜至武威市凉州区五和乡侯吉村新型社区工地盗窃架杆(钢管)时,被工地值班人员发现后4人弃车逃跑,车内装有被盗的6米长架杆45根。经鉴定:被盗架杆价值3375元。赃物已发还失主。

另查明,2015年3月15日,河北省磁县公安局民警在京港澳高速冀豫界执行查控任务,对被告人谭某某盘查时,谭某某自称为网上逃犯,民警即将谭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由受、立案通知书、失主报案及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证明、羁押证明、被告人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自称逃犯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辩解其属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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