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公诉刑诉字(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秋季至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杨*盗窃他人财物14次,共计价值17884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或退赔。公诉机关对此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杨*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秋季至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杨*盗窃他人财物14次,共计价值17884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或退赔,并发还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22日晚,被告人杨*来到民勤县三雷镇南关经济适用房7号楼,盗窃该楼住户朱*铝合金窗户扇3个,价值750元;盗窃住户杨*铝合金窗户扇3个,价值750元;盗窃住户许有新铝合金窗户扇2个,价值500元;盗窃民勤县城建局尚未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铝合金窗户扇3个,价值750元;共计价值2750元。次日凌晨4时许,居民报警后,杨*被当场抓获。

2、2012年秋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来到民勤四中天桥处,盗窃民勤县大坝乡城西村一社村民孙*经营的天桥商店门前绿色折叠床一张,价值65元。

3、2013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来到民勤县三雷镇潭龙小区,盗窃三雷镇居民李*窗户护栏1个,共计价值230元。

4、2013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来到民勤县三雷镇盛景园小区,盗窃该小区住户徐*白色烤漆木质门套线2捆,共计价值4200元。

5、2014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来到民*监局对面家属院,盗窃该楼院住户潘*放置于楼院的发电机1台,价值2800元;电缆线100米,价值700元;铁躺椅1把,价值50元,共计3550元。

6、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来到民勤县三雷镇南关廉租房8号楼院,盗窃三雷镇居民孟*放置于该楼院的铝合金窗框2个,铝合金窗户扇6个,共计价值1040元。

7、2014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杨*来到民勤县三雷镇南关廉租房6号楼3单元3楼,盗窃该楼住户甘*放置于楼道内“天麟”牌腻子粉10袋,价值200元。

8、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来到民勤县三雷镇南关廉租房11号楼3单元3楼,盗窃该楼住户白*地板砖13箱,价值2067元。

9、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来到民勤县三雷镇南关廉租房5号楼3楼,盗窃该楼住户陆*铝合金窗扇6个,价值864元。

10、2014年12月20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来到民勤县三雷镇南关廉租房8号楼4单元6楼,盗窃该楼住户王*放置于楼道内铁烤箱1个,价值315元。

11、2014年12月20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来到民勤县三雷镇南关*租房9号楼西口7楼,盗窃该楼住户张*放置于楼道内的地板砖7箱,价值1484元。

12、2015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来到民勤县三雷镇南关廉租房1号楼2楼,盗窃该楼住户毕*放置于楼道内液化气瓶1个,价值105元。

13、2015年4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来到民勤县三雷镇南关廉租房8号楼院,盗窃该楼住户曾某铝合金窗扇6个,价值864元。

14、2015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杨*来到民勤县三雷镇南关*租房7号楼13楼,盗窃该楼住户李*甲放置于楼道内的铁质窗户护栏1个,价值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孙*、李*等人的陈述,证人邱*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意见书、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所盗赃物已被追回或退赔,可对被告人杨*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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