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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抢劫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3)敦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云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酒泉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思想,政治考试126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毛衣编织岗位上,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共记功1次,记表扬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但其在服刑期间脱逃,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属多次犯罪,且系累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掌握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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