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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以临市检公诉刑诉(2015)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百盛超市庆胜路店和团结北路店,盗窃13罐雀巢奶粉、9罐伊利奶粉,共计总价值6645元。破案后,被告人家属对所盗损失进行了退赔。

上述事实有受害人报案材料、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发票、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额退赔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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