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马*盗窃罪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doc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马*,男,生于1990年9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柔远村12队。身份证号码:640321199009160739,2015年2月12日被执行人马*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执行人张*、马*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沙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未履行缴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马*未履行缴纳罚金8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31日移送立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已缴纳罚金8000元,被执行人张*未履行缴纳罚金1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经向中卫市车辆管理所、中卫*管理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及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存款信息。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缴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