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乔**罚金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乔*,男,生于1984年6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河沟村六队48号。2015年1月26日被执行人乔*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沙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万*、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31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乔*于2015年3月28日出狱后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第二强制戒毒所收监强制戒毒,经查询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万*、乔*名下均无存款、车辆、房屋、工商注册信息。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沙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万*、乔*缴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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