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被执行人马某某盗窃罪一案,同*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4)同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立案并执行判决中第一项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某缴纳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本院决定对该案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同*民法院作出的(2014)同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院裁定将该案中止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某的下落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可随时依职权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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