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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2年、2014年二次裁定减刑二年。现刑期止日2019年2月2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对罪犯邹*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报称,罪犯邹*在服刑改造期间,于2014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获四次计分考核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10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于2014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3年三季度、四季度、2014年一季度、2014年8月份获计分考核表扬奖励。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未履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邹*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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