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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辛*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45000元。刑期自2007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止。服刑中,经本院于2010年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现刑期止日2019日11月15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对罪犯辛*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报称,罪犯辛*在服刑改造期间,二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五次获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经审查该犯先后于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3年三、四季度,2014年一、二季度,2014年9月份获季度表扬奖励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辛*减刑十个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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