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刑诉(2014)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盗窃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尉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月7日凌晨许,被告人姚*到尉*华小区F3栋楼前发现一辆轿车内有手提包,便在附近找到一根钢筋将轿车玻璃砸破,盗走手提包内的黄金戒指,之后销赃并挥霍。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1000元。

2、2014年2月8日晚,被告人姚*潜入尉*华小区F3栋二单元的一间地下室,将两个毛毯盗走并使用。经鉴定,被盗毛毯价值300元。

3、2014年2月9日晚,被告人姚*随身携带剪刀到尉犁县团结乡兴建路郭*住房处,翻墙入户,将一台EVD盗走。经鉴定,被盗EVD价值3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部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连续盗窃并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6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需对被告人姚*盗窃一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被告人姚*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姚*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无异议。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姚*定罪方面的证据有:证据一、物证:随案移送清单一份(作案工具:剪刀)。证据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三份。(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各一份。(3)被害人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害人阿*、阿*常住人口信息各一份。(4)尉犁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据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搜查笔录一份、照片一组。(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二份、刑事照相二组。(3)辨认笔录五份、辨认照相四组。证据四、鉴定意见:鉴定文书一份。证据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阿*、阿*、郭*陈述。证据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姚*供述。

对以上公诉机关提供关于被告人姚*定罪方面的证据,被告人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姚*定罪方面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姚*量刑方面的证据有:(1)扣押清单一份、发还清单二份。(2)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一份。(3)收条、票据各一份。对该组证据被告人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姚*量刑方面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月7日凌晨许,被告人姚*到尉*华小区F3栋楼前发现被害人阿*的轿车内有手提包,便在附近找到一根钢筋将轿车玻璃砸破,盗走手提包内的黄金戒指,之后销赃并挥霍。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1000元。

2、2014年2月8日晚,被告人姚*潜入尉*华小区F3栋二单元被害人阿*的地下室,将两个毛毯盗走并使用。经鉴定,被盗毛毯价值300元。

3、2014年2月9日晚,被告人姚*随身携带剪刀到尉犁县团结乡兴建路郭*住房处,翻墙入户,将一台EVD盗走。经鉴定,被盗EVD价值360元。

被告人姚*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姚*盗窃被害人阿*财物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钢筋,经公安机关寻找,未找到。被告人姚*的家属已向被害人阿*退赃1200元,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已将被害人阿*、郭*的被盗物品追回并发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三次,其中一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合计166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被告人姚*退赃及公安机关追赃,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赔偿到位,可酌定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姚*自愿认罪,因已认定被告人姚*具有坦白情节,故对该情节不再考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清。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

二、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州*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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