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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和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刘*停与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八日以(2010)巴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十一月、二○一四年五月经本院分别两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八月七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监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为突出,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孟津县司法局同意接受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建议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吐鲁番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积极参加各项改造,在想想方面,能切实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在学习方面,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各项学习成绩均在良好以上。在劳动方面,能树立正确劳动观,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完成好分配的劳动任务。于二○一四年下半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三年二月、二○一四年五月、九月、十月、二○一五年二月共获季度表扬五次。该犯经老病残鉴定医疗小组依据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刘*患二型糖尿病、双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结论,认定为病犯,吐鲁番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将该犯认定为病犯。孟津县司法局同意接收并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监管。上述情况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假释后再犯罪危险评估标准量表》、《监狱老病残罪犯认定表》、《调查及评估意见表》、医院疾病证明书及罪犯病情诊断书和检查报告单等相关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积极参加各项改造,在想想方面,能切实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在学习方面,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各项学习成绩均在良好以上。在劳动方面,能树立正确劳动观,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完成好分配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对其适用假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有六年二个月,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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