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哈密市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在哈密市复兴路ⅹⅹ招待所301房间,趁被害人王*熟睡之机,盗窃其钱包内的现金35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ⅹⅹ的证言,失主王*ⅹ的陈述,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有坦白情节,涉案赃物已追回,本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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