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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刑诉(2015)第507号起诉书指控被*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姬*、被*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沙*杨小区先后多次实施盗窃,共盗窃156个SD-1热量表,后将盗窃的财物卖到沙*县环城路小*废品收购站和沙*县沙*镇幸福街17巷51号处的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已挥霍。经沙*证中心鉴定,156个SD-1热量表评估价值为21060元。对此事实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实施盗窃,造成他人财物损失21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公诉机关量刑有些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沙*县金水胡杨小区居民楼内先后多次实施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共盗窃156个SD-1热量表,造成156个SD-1热量表全部毁损。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的财物卖到沙*县环城路小*废品收购站和沙*县沙*镇幸福街17巷51号处的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已挥霍。经沙*证中心鉴定,156个SD-1热量表评估价值为210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陆某某、贾某某、孟某某、张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鉴定价格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被告人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技术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多次实施盗窃,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1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多次盗窃的犯罪行为,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156个SD-1热量表全部毁损,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的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二百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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