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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刑诉(2015)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姬*、被告人杨*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在沙*监狱原五中队居民热某某肉某家里盗窃一台海尔牌电磁炉、一公斤羊肉、十二袋康师傅红烧牛肉面、两瓶健力宝、十瓶康师傅桃汁、二十根金锣牌火腿肠,五袋*鸭腿,五包达利园牌法式小面包,三条擦脸毛巾,十袋雕牌洗衣粉、十袋食盐及现金1300元。2013年10月,盗窃热某某肉某家中一个刮胡刀、一台中帝牌电风扇、十三瓶黑卡饮料、一台海尔牌电磁炉、五盒二仙牌蝇香、两包一次性纸杯、两公斤羊肉及现金123元。2013年10月,在沙*监狱二号点一库房内,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两台自吸式水泵、一台高压洗车泵、一台电瓶充电器、一个电瓶、一个电钻。2014年1月,在沙*监狱二号点另一库房内,盗窃十九个节能灯泡、一个电锺、半盒套筒板手、一个千斤顶、一个电瓶充电器、约五十米的黑皮电线。2014年1月30日,盗窃热某某肉某家中一台TCL牌电视机,一台尔祖牌EVD、一台机顶盒、一个铁皮炉子。(经沙*证中心鉴定盗窃物品评估价值共计5074元人民币)。对此事实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实施盗窃,盗窃他人价值649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5月,被告人杨*在沙雅监狱原五中队居民热某某肉某家里盗窃一台海尔牌电磁炉、一公斤羊肉、十二袋康师傅红烧牛肉面、两瓶健力宝、十瓶康师傅桃汁、二十根金锣牌火腿肠,五袋*鸭腿,五包达利园牌法式小面包,三条擦脸毛巾,十袋雕牌洗衣粉、十袋食盐及现金1300元。二、2013年10月,被告人杨*盗窃热某某肉某家中一个刮胡刀、一台中帝牌电风扇、十三瓶黑卡饮料、一台海尔牌电磁炉、五盒二仙牌蝇香、两包一次性纸杯、两公斤羊肉及现金123元。2013年10月,在沙雅监狱二号点一库房内,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两台自吸式水泵、一台高压洗车泵、一台电瓶充电器、一个电瓶、一个电钻。三、2014年1月,被告人杨*在沙雅监狱二号点另一库房内,盗窃十九个节能灯泡、一个电锺、半盒套筒板手、一个千斤顶、一个电瓶充电器、约五十米的黑皮电线。四、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杨*盗窃热某某肉某家中一台TCL牌电视机,一台尔祖牌EVD、一台机顶盒、一个铁皮炉子。

被告人杨*使用螺纹钢撬杠、锯弓五次共计盗窃财物6497元。被告人杨*在犯罪后,其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现,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退还赃物价值共计4530元,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共计196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螺纹钢撬杠、锯弓钢锯架、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归案经过、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害人热某某肉*、张*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检查、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刑事技术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多次实施盗窃,且有入户盗窃的犯罪行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4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具有多次盗窃并有入户盗窃的行为,本院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的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还赃物价值共计4530元,给被害人造成损失1967元,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二、犯罪工具螺纹钢撬杠、锯弓钢锯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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