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漆*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以勒检刑诉字(2015)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虎才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疏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虎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漆虎才经过事先踩点,翻墙进入疏勒县平安小区未完工的住宅楼,将该楼内5至6楼住户的预装电线抽出后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尿素袋内,运至自己的出租房后,于次日上午雇了一辆出租车,将所盗取的电线运至喀什市二环路废品收购站出售(大约60公斤),取得赃款1800元;

2、2014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漆虎才翻墙进入疏勒县平安小区未完工的住宅楼,将该楼内1至4楼住户的预装室内电线抽出后装入事先准备好的尿素袋内,以同样的方式将盗取的电线卖给喀什二环路废品收购站出售(大约110公斤),取得赃款3200元;

3、2014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漆虎才经过事先踩点,翻墙进入疏*安名门工地,将步行街工地内预装的路灯电线1000余米抽出后,以同样的方式在喀什废品收购站出售时被警察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漆虎才三次盗窃电线价值共为9800元人民币,赃款已全部挥霍。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

被告人漆虎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漆虎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铜线25卷;书证:报案材料、疏勒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漆虎才的供述、1名证人证言、2名被害人的陈述、疏勒县价格监督检查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图、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虎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疏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漆虎才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但赃款已全部挥霍。另被告人漆虎才系初犯,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亦予以综合考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漆虎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漆虎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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