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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马**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以额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马*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额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马*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在宣告判决前,额敏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告判决前,额敏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马*盗窃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系行使其公诉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额敏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塔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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