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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4]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钊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钊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5日2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二区某室内,被告人马*钊伙同马(已判决)采取暴力殴打手段,当场劫取庞1的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经法医学鉴定,庞1本次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予以惩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主观上无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无抢劫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是导致冲突升级的主要原因,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25日2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二区某室内,被告人马*钊伙同马(已判决)采取暴力殴打手段,当场劫取庞1的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经法医学鉴定,庞1本次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马*钊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害人庞*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4月25日21时许,在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二区某室有两个男子看房。后其中一胖男子说不租了,要求退押金,并要留宿一晚。其要求进行身份登记,男子不配合,还要房间钥匙,其不给。另一矮瘦男子拽住其胳膊,胖男子上来将钥匙串抢走,并往其头部打了几下,将其头部打流血。二人将其按在床上,一起对其拳打脚踢,胖子将其挎包抢走,矮瘦男子按着不让动,还小声说“拿、拿”,胖子翻其挎包将钱拿走,二人逃跑。过程中,其喊抢劫,被对方捂嘴,其咬了对方手。后经清点,被抢3165元。经辨认,庞*指认出马*就是对其实施抢劫的“矮瘦男子”。

2、证人马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八点左右,在昌平区天通苑一小区某房间,其不想再租房,要求退房租和押金。房东派来的一个男子说这事他管不了,也不同意给钥匙,双方发生争执。其与马*对男子拳打脚踢,其将男子手中一盘钥匙抢了过来,并用钥匙打了男子。后马*拽着男子的手控制住他,其抢过对方的背包打开,拿出里面的钱与马*一起跑了。一共抢了3000元,其与马*都平分了。经辨认,马*认出马*就是与其一起实施抢劫的男子。

3、证人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4月25日下午,其带一女两男三个人去了天通苑西二区看房,对方表示满意,交了1000元定金,说晚上搬过来住,并让房东晚上给钥匙。到21时30分,其接到庞*电话说庞1在该房间内被抢了。对方定房的女子叫郝。经辨认,邱*认出马*就是前来看房的两男一女中体态较瘦的男子。

4、证人庞2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5日下午,房屋中介邱*有两男一女要看其在天通苑西二区的房子,并已交了1000元订金,还要当晚办入住。当晚,其让庞*过去签合同,后对方一男子打电话说不租了,让退押金,其同意第二天办理并同意对方当晚住在房间中。挂电话有十多分钟,庞*来电话说被客户抢了还被打伤。他被抢的都是当天收的房租,共3165元。

5、证人黄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5日15时,其在天通苑一租住房内将房租1600元交给了一个姓庞的女房东的哥哥。

6、证人段的证言证明,其租住在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三区,与其签租房合同的是庞2,还有一男房东也姓庞,是庞2的哥哥。2014年4月25日晚其交给姓庞男子房租2000元,都是百元面值的新版人民币。

7、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4月25日21时43分,东小*出所接姜倩“110”报警称,在天通苑被抢。民警接报后开展工作,于2014年10月28日11时30分许在西安北站地铁出站口将马*抓获。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状况、提取痕迹物证情况。

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庞*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0、法医物证鉴定书及补充鉴定书证明,现场写字台表面血迹、墙上血迹、地面血迹为庞1所留;床上血迹为马所留。

11、刑事判决书证明马因本起抢劫罪被判刑情况,该案中,马已退赔被害人庞1全部损失。

12、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马*的自然身份情况。

13、被告人马*的庭审供述证明,当天晚上在天通苑西二区某房间,马想退房租和押金,房东方面来的男子不给退,还拿走了马手里的房屋钥匙。马*钥匙,双方发生冲突。其拽住男子,马用抢过来的钥匙盘砸男子,后他们俩打在一起。马把男子的脖子勒住,让其去拽包,其没拽掉。男子咬马,其掰男子嘴。男子要跑,其拉住不让跑,马直接拽过对方的包,将包里钱拿走,二人逃跑。在路上马说有3000元,其看到是红色百元面值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现有被害人庞1的陈述、证人马、庞*、邱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接报案经过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马*对事实的供述也能予以佐证,充分证实马*配合马共同对被害人施暴,后强取钱财的事实,其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揭发检举线索,经查证,现未予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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