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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厉某某等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某、厉某某、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日开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某某、厉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应当允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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