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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11月份,被告人王*松伙同他人,在其郑州*限公司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及公司账户无资金的情况下,与被害单位江苏省如*有限公司的鲁某某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一份,并以收取保证金名义骗取被害人现金18万元,后在案发前先后退还被害人7.5万元。现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2、2006年11月份,被告人王*在自己的郑州*限公司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及公司账户无资金的情况下,向被害单位河南省许*)有限公司的赵某某发包工程并与其签订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以收取保证金名义骗取被害人8万元,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鲁某某、赵某某陈述、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相关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失主大部分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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