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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兰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撤回上诉。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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