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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刑诉(201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制作了一个假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2月26日,何某某用该假房屋所有权证做担保,从被害人马某某手中骗取现金20000元整。赃款被何某某挥霍。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3、证人陈*证言;4、借条一张;5、假房屋所有权证及查询信息;6、抓获证明;7、何某某人口基本信息等。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用假房本做抵押,骗取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给马某某用作抵押的假房本,不是公诉人出示的那一本。

被告人何某某向本院提交何某某(何某某妹妹)与马某某的通话记录音频文件一份,用以证明何某某退还给马某某1万元。

经向被害人马某某核实,马某某承认何某某给了李*2万元,李*也给了马某某1万元,但这是马某某和李*之间的事情,与何某某无关。何某某及亲属不能提供李*的下落及联系方式。马某某同时表示,何某某借款时只给其一个房本,就是卷宗中的显示房屋坐落位置在江南人家小区的假房本。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朋友陈*向被害人马某某借款2万元。何某某于当日向马某某出具了借条,并用开房权证市字第319731X号、房屋所有人为何某某、房屋坐落位置在开封市劳动路北段江南人家小区X单元X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担保。经查询,房地证号319731X的房屋所有人为姚某某,房屋坐落位置在开封市南关区四营房南街XX号。骗取的赃款,何某某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2012年2月26日,何某某给马某某所打借条一张;2、开房权证市字第3197314号假房屋所有权证一本;3、房地产所有(使用)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份;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5、被*某某陈述;6、证人陈*证言;7、公安机关抓获证明;8、何某某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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