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合同诈骗一案

审理经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刑诉(201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被告人何*以200元的价格制作了一个假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2月26日,何*用该假房屋所有权证做担保,从被害人马XX手中骗取现金20000元整。赃款被何*挥霍。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何*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马XX陈述;3、证人陈X证言;4、借条一张;5、假房屋所有权证及查询信息;6、抓获证明;7、何*人口基本信息等。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用假房本做抵押,骗取借款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给马XX用作抵押的假房本,不是公诉人出示的那一本。

被告人何*向本院提交何XX(何*妹妹)与马XX的通话记录音频文件一份,用以证明何XX退还给马XX1万元。

经向被害人马XX核实,马XX承认何XX给了李X2万元,李X也给了马XX1万元,但这是马XX和李X之间的事情,与何*无关。何*及亲属不能提供李X的下落及联系方式。马XX同时表示,何*借款时只给其一个房本,就是卷宗中的显示房屋坐落位置在XX人家小区的假房本。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何*通过朋友陈X向被害人马XX借款2万元。何*于当日向马XX出具了借条,并用开房权证市字第3197314号、房屋所有人为何*、房屋坐落位置在开封市劳动路北段XX人家小区3单元3X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担保。经查询,房地证号3197314的房屋所有人为姚XX,房屋坐落位置在开封市南关区四营房南街XX号。骗取的赃款,何*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2012年2月26日,何*给马XX所打借条一张;2、开房权证市字第3197314号假房屋所有权证一本;3、房地产所有(使用)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份;4、被告人何*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马XX陈述;6、证人陈X证言;7、公安机关抓获证明;8、何*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少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