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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陈**合同诈骗一案

审理经过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陈*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3年6月29日作出(2013)林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晁艳静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刘*、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在林州市五龙镇泽下村,被告人刘*、陈*以中国国际高新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工程指挥部、鹤壁市宏*限责任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濮阳兴*限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等公司的名义,采取伪造印章、批文、证件等手段,签订合伙合同或以许诺工程项目等为诱饵进行合同诈骗,共诈骗被害人张*、孙*、李*人民币共计222672元,其中张*135548元、孙*37124元,李*5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陈*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刘*、陈*的身份情况。

2、林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中国国际高新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濮阳兴*限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鹤壁市宏*限责任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均未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且关于“鹤壁市宏*限责任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的四枚印章均没有在林州市公安局备案。

3、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五龙镇没有中国国际高新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

4、借条、承诺书、道谢书证实陈*给李*、张*、孙*所打的借条的事实。

5、公安机关提取的合伙合同、施工方案等相关书证证实刘*、陈*采取虚构材料、合同、文件的形式骗取张相*、孙*的钱。

6、林州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被害人汇款及存款情况。

7、(*(物)鉴(文检)字【2012】41号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张*提供的陈*给其所打的78万元的借条上的“陈*”的名字不是陈*自己所书写的。

8、被害人张相某的陈述,2010年通过王*认识了陈*,陈*又介绍认识了刘*。陈*,刘*一直鼓吹说他们负责鹤壁市宏*限责任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总指挥长是陈*,总监是刘*,并让其看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说只要其缴100万元信誉金,就给50亿的工程。其给了他们人民币91万元。每次都是陈*打欠条。2012年1月11日,陈*、刘*组织开展的泽下工业园区五龙项目指挥部揭牌仪式时,说其缴了90多万,不够100万元,不能承包工程,其让陈*把融资的钱退给其,他们说钱已经缴到了中央,没有办法退给其。其给了陈*、刘*6笔钱,共915548元人民币。

9、被害人孙*的陈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经人介绍认识了陈*,陈*对其说他和刘*在林州市五龙镇泽下工业园区搞开发,可以给其工程,并且让其去看。其到泽下村刘*家,刘*自我介绍说他是七省三市的总裁,陈*是项目部的经理。刘*拿出好多国家的红头文件给其看,还有开发泽下的各种资料,说以后要投资500亿搞开发,其看所有资料上盖着各种印章就相信了。回到安阳后,陈*做资料时,其支付了9824元,陈*打了借条。在随后的交往中,陈*说让其去当副指挥长,月工资9000多,让其媳妇张如某当副总经理,月工资6000元,还给其二人做了工作证,但至今从没有发过一分钱的工资。2011年12月25日,在林州五龙陈家岗村信用社附近,刘*、陈*说要坐飞机去北京送工程的资料,让其先拿2万元活动资金,其取了2万元现金给了陈*,陈*转手就给了刘*,陈*当场给其打了借条。2011年11月份,陈*以整修项目部为名先后数次借其现金6100元,2012年1月5日在安阳市马投涧乡信用社,陈*借了其1200元现金,说是要贷款。

10、被害人李*的陈述,其和陈*在十年以前就认识,2011年秋天,陈*打电话说他在林州搞新农村建设,可以给其弄点工程干。后来陈*说搞工程需要用点钱,其就把五万元钱通过农行卡打给了其表弟赵*,赵*把钱给了陈*,陈*对着其打了一张借条。其给陈*打电话要过这五万块钱,开始陈*说没事,工程下来就给其干。到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了,找不到他,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他。

11、证人张*的证言,2011年10月份的一天,陈*让其丈夫孙*同他一起出资搞工程建设。孙*10月25日给陈*6100元现金,后多次与陈*到林州市五龙镇泽下村看工程项目。其和孙*在泽下项目部见到了陈*和刘*,他们还让其二人看文件资料,刘*说他和中央领导熟悉。后来陈*、刘*就说山西一个煤矿要中央报批,让再出2万元和山*矿项目一块报国家***部审批,2011年12月28日其取了20000元现金亲手给了刘*。

12、证人刘文某的证言,其经营的打字复印店从2002年1月1日开业至今。2011年5月份左右,刘*到其的打字复印部让其给他打印资料,从打印的资料知道他在五龙镇泽下村搞工程开发,后**带陈*来打印资料又认识了陈*。其给刘*打印过中国国际高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简介、合作序幕、承诺书、银行开户头、创业词。陈*替刘*给过其400元左右,后就是欠账,至今刘*欠其打字复印款共计3347元。

13、证人肖*(濮阳市*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陈*说*务院在林州市五龙镇设立一个开发区,他能跑来基础工程建设让其公司做,其就把公司的有关资质手续复印件加盖印章后给了陈*。今年春节过后,陈*拿出他制作好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公司文件等资料,说为了搞工程方便,让其给他盖公司的印章,其为了做成工程,按他的要求盖了公司的印章。

14、证人袁国某的证言,卷宗中的实施方案是在其的打印店打印、复印的,通过照片辨认是陈*来的。

15、被告人刘*的供述,中国*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没有国家批文,其在中国*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担任商务总裁,谁承认其是总裁其就是谁的总裁。其和陈*成是合伙人,陈*成给过其四次钱,共计74000元,这钱是工本费、资格预审费等费用。其与陈*成在五龙镇没有工程,其成立的鹤壁市*程有限公司指挥部的房子是陈*成租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其让陈*成去刻的。工程实施方案、施工合同、授权书、工作证等是其设计好后有陈*成他们制作的。

16、被告人陈*的供述,2010年12月,其听说刘*要开发五龙泽下工业园区,全称叫中国*高科技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该工业园区总投资500亿人民币,刘*是建方总裁,负责投资,但实际未投资。刘*让其当总经理一起干。该工业园区没有政府批件,刘*让其负责准备资金,其以入股或发包工程为由向张*、孙*、李*借了几十万元钱,张*总共给过其31349元钱,收了孙*36124元,收了李*50000元,张*78万元借条上的字不是其签的,其也没有收取该款项。实际上当时就没有工程,这些钱用于了租房,装修等费用,还给了刘*8万多,租房成立项目部是为了有个办公地点,让人看着像回事。刘*还让其刻了四枚项目部公章、一枚钢印,这些公章和钢印是都是从路边小广告上联系人刻的,公章和钢印内容是刘*设计的。工作证、聘任书是刘*设计并由其与刘*一起去安阳制作的。其与刘*没有与中国国际高新科技中原新农村建设泽下工业园区工程指挥部、鹤壁市宏*限责任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濮阳兴*限公司五龙项目指挥部等公司合作过。

另有假公章、假合同、假工作证等证件。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林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单位、订立合同等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陈*骗取被害人张*人民币780000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刘*、陈*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陈*退赔张*人民币十三万五千五百四十八元、孙*人民币三万七千一百二十四元,李*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刘*上诉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原审被告人陈*上诉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审被告人刘*、陈*上诉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刘*、陈*为诈骗他人钱财,在没有任何开发建设工程的情况下制作、编造虚假的企业单位、宣传材料文件等,共同向被害人虚假宣传,与他人签订合同或口头承诺发包工程,骗取他人钱财,二上诉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单位,书面或口头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二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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