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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诈骗、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4)召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王*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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