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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峰犯合同诈骗、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犯合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灵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犯合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撤回上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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