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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朱*、金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预谋用假身份信息租车后再抵押变现,后张某某又与杨*(另案处理)预谋,由杨*出资支付租车费用。张某某购买了“李*”的虚假身份证、驾驶证后,同年9月23日14时许,张某某持虚假证件从驻马*车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租一辆豫JKD919银灰色本田思域轿车后,让王某某找人抵押,经多方努力未能抵押出去,且金*司催还,张某某将车辆归还。2013年10月1日15时许,张某某再次用虚假证件从金*公司租上述同一车辆后驾车在京珠高速公路肇事,因车辆受损,张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1986万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与同伙骗到车辆后,又将车辆主动返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预谋用假身份信息租车后再抵押变现,后*某某与杨*(另案处理)预谋由杨*出资支付相关费用。张某某、杨*用张某某的照片让他人伪造姓名为“李*”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后,张某某于同年9月23日下午用假身份证、驾驶证与河南金*店分公司(简称金*公司)签订协议,租赁豫JKD919银灰色本田思域轿车。后*某某让王某某联系抵押变现的人,王某某经联系后因车辆的手续有问题而未果。在金*公司多次催促还车情况下,数日后,张某某归还车辆。2013年10月1日15时许,张某某让杨*担保,再次用“李*”的虚假证件,以“李*”名义与金*公司签订合同,租赁同一车辆,随后*某某驾车在京珠高速公路肇事并弃车逃逸。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198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供述:

张某某供述: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向王某某询问挣钱的门路,王某某说先办一个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再想办法骗一辆车,车可抵押五万元。他与杨*商量后,杨*给他9000元用于租车。他照了身份证照片后与杨*到上蔡杨集办了姓名为李*的假身份证和驾驶证。他持假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租车,租*司让找担保人,他以拾捡的李某某身份证找一个女孩冒充李某某进行担保,交了押金和租金,签合同后租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后他和杨*到汝南找王某某,王某某联系叫老*的人,因他没有车辆手续,双方未谈成抵押事宜。租车期限到后,租*司催着还车,他把车还。2013年10月1日下午,他用李*的假身份证和驾驶证与杨*到租*司,杨*担保又租了上次那辆车。之后,他开车到上蔡县走到高速上发生车祸,他弃车逃跑。

王某某供述:2013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某让他找一个挣钱的活,他说用假身份证在驻马店租一辆车,再抵押给他人可以换钱。张某某按照他说的用身份证和驾驶证租赁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后,又让他联系抵押车的人,他联系了张*等人。张*与张某某见面后,车的手续不全而没有谈成。

2、证人证言

杨*证言:2013年9月份,他朋友张某某让他到驻马店挣钱,他见到张某某后,张某某说办假身份证租车后抵押出去赚钱,并让他出钱租车,赚钱后再给他好处。他给张某某一万元,张某某先到上蔡县的一个镇上办了假身份证,之后在驻马店租赁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当晚张某某带他去汝南让王某某找人抵押车,因王某某找的人出价低没有谈成,张某某把车归还租车公司。几天后,张某某让他担保又租了上次那辆车,一两个小时后,张某某打电话说租的车在高速公路上出了车祸。

张某某证言:她是驻马*车分公司职工。2013年9月23日下午,李*和三个女孩去租车,她介绍一辆本田思域轿车,李*提供了身份证和驾驶证,又用李某某的身份证,签了一天的租车合同。到期后,经多次催促,李*在第三天归还车辆。同年10月1日下午,李*和杨*又去租车,杨*作担保人还租那辆本田思域车。第二天联系不上李*,半个月后她报警。后来公司在遂平高速停车场找到车,才知道出事故。

刘*证实的“李*”于2013年9月23日、10月1日在其公司租赁同一辆车的情况与张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3、书证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作案时使用的伪造“李*”身份证、驾驶证。

被告人张某某与金*司签订的租车合同,证实其以“李东”之名两次租车的时间及期限。

5、物证,即涉案的豫车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该车肇事后车辆的情况。

6、鉴定意见,即驻马店*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评估结论,证实涉案车辆价值7.1986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证件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诈骗价值7.198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虚假证件签订合同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后,汽车租赁公司收到租金和押金后将汽车交给对方,张某某取得对车辆的控制,其犯罪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故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对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中止及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预谋,且进行分工,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和劣迹,作为影响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

上述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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