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张**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7月9日以(2014)宛*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级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南刑二终字00160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发还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7月初,被告人张**以其经营的南阳**限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名,通过朱建设、刘**等人介绍向被害人张*借款300万元。被告人张**隐瞒其身负巨额债务,严重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且其位于西峡县城关镇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西侧的房产(西峡**花街道字第1024782号)已抵押的事实,伪造该房产的所有权证抵押给被害人张*,与被害人张*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利息3分5厘,借款期限从2013年7月11日到2013年10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果张**到期不还款,就将该房产过户给张*,并在南阳**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2013年7月11日,被害人张*向被告人张**提供的工商银行帐户卡号6222021714004536186转帐289.5万元(扣除当月利息)。被告人张**收到该笔款项后,立即用于归还到期债务、利息,其中支付张**本金及利息175.72万元,支付王*利息10万元、刘**利息4万元,归还陈**借款20万元,转帐给李**20万元、章建梅40万元、张*30.58万元。2013年10月10日,合同到期后,被害人张*向被告人张**索要300万元本金时,发现被告人张**已经联系不上,且其提供的房产已抵押,遂于2013年10月17日报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张**供述、证人张**、朱**、刘**、张**、王*、刘**、张*、陈**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辩称:对合同诈骗有异议,对借款300万元无异议。我的房子是抵押了,但我的房子价值800万元。我付给张*3个月的利息,另外担保人朱建设有偿还能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日南阳**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二人,被告人张**及其外甥顾**。2013年7月初,被告人张**以南阳**限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名,通过朱建设、刘**等人介绍向被害人张*借款,被告人张**隐瞒其位于西峡县城关镇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西侧的房产(西峡**花街道字第1024782号)已抵押的事实,伪造该房产的所有权证抵押给被害人张*,与被害人张*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利息3分5厘,借款期限从2013年7月11日到2013年10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果张**到期不还款,就将该房产过户给张*,并在南阳**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2013年7月11日,被害人张*向被告人张**提供的工商银行帐户卡号6222021714004536186转帐289.5万元(扣除当月利息)。被告人张**收到该笔款项后,将款用于归还到期债务、利息,其中支付张**本金及利息175.72万元,支付王*利息10万元、刘**利息4万元,归还陈**借款20万元,转帐给李**20万元、章建梅40万元、张*30.58万元。2013年10月10日,合同到期后,被害人张*向被告人张**索要300万元本金时,被告人张**已经联系不上,并发现张**提供的房产已抵押,提供的房权证系伪造。遂于2013年10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在湖北襄阳市樊城区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2013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12日将其位于西峡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建筑面积474.6平方米的房产以300万元的价值抵押给南阳**担保公司,2013年4月15日和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张**先后委托南阳**担保公司向民间借款两笔,每笔200万元,共计400万元。借款期间,南阳**担保公司替被告人的公司代垫利息9万元。现被告人公司欠新亚投资担保公司垫付款项及垫付后利息共计55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张**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情况说明

证明2013年7月11日章建梅收到张**转款40万元。

(3)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

证明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张**为6222021714004536186的牡丹灵通卡转入289.5万元;同日分八次转出100万元、75.72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4万元、30.58万元。

(4)抓获经过

证明2013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鱼梁州管委会鹿鸣岛小区C19栋1单元301室被湖北省襄**米公派出所民警抓获。

(5)借款合同

证明南阳**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张*于2013年7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向张*借款300万元,利息3分5厘,借款期限从2013年7月11日到2013年10月10日;张**以其位于西峡县城关镇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西侧的房产(西峡**花街道字第1024782号)抵押。

(6)房屋买卖协议、公证书

证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张*于2013年7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将其位于西峡县城关镇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西侧的房产(西峡**花街道字第1024782号)作价300万元,卖给张*,并在南阳**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7)西峡**花街道字第1024782号(伪造)

证明被告人张**将该伪造的房权证抵押给被害人张*。

(8)收据

证明2013年7月1日被告人张**向被害人张*出具收款300万元的收据。

(9)西峡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位于西峡县城关镇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西侧的房产(西峡**花街道字第1024782号)房产证原件于2013年4月12号至2013年10月23号抵押于南阳**保公司。

(10)南阳新**限公司情况说明

证明被告人张**2013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12日将其位于西峡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建筑面积474.6平方米的房产抵押给南阳**担保公司,(评估价值300万元)2013年4月15日和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被告人张**先后委托南阳**担保公司向民间借款两笔,每笔200元,共计400万元。借款期间,南阳**担保公司替被告人的公司代垫利息9万元。现被告人公司欠新亚投资担保公司垫付款项及垫付后利息共计554万元。该公司已向法院提起了追偿权诉讼。

(11)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被害人张*民事起诉状及申请书

证明被害人张*为保证其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不要求被告人张**在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案件中退赔诈骗款项。

2、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刑)鉴(文)字(2013)032号文捡鉴定书

证实检材上的“西峡县人民政府房产登记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的“西峡县人民政府房产登记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3、被害人张*陈述:……张**我以前不认识,今年7月份通过一个朋友刘**介绍认识。7月初的一天,刘**介绍说张**是在西峡县作煤炭生意,是南阳**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最近急用钱想从我处借点钱用于公司经营,有房产抵押还有人员担保。后来刘**约我一起去西峡县去考察张**的公司情况、还有看看张**的房产和担保人朱建设的公司情况。考察完之后,我见到张**的煤炭公司就在西峡**工业大道中段张**个人的房产里面办公,张**让我看了房产证的原件,也到了担保人的公司进行了考察,我当时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也没有到西峡县房产局、工商局调查,就同意了借款。第二天或第三天,刘**领着张**和张**的大哥还有一个担保人朱建设一起到南阳卧龙路与工业路口兴达商务楼见我具体商谈借款的事情。他们来时带着张**在西峡县城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的房产证原件和南阳**限公司的手续、公章。我们详细谈妥借款的有关事项,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期限、担保抵押等,当天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张**将房产证原件交给我抵押,预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果到期不还款,将该房产过户给我。然后办理了公证,我就按照张**给提供的西**商银行帐号汇款300万元(扣除当月利息),张**打有收据。后来快到到约定还款期限,和他联系,他说不在家,在外地,一直推拖不还,10月10号以来与张**彻底联系不上了,保证人说等他回来再给钱,至今也没有给。10月14号通过了解知道张**给我的房产证是假的,内容与房产档案不一致,而且该房产早已抵押给一个担保公司……。

4、被告人张**供述:……今年夏天,5、6月份,我通过我大哥张**认识西峡县城做生意的朱**,朱**说他认识很多有钱的老总,要是想用资金了他可以想办法给我融资。我让朱**帮助联系借款事宜。后来,朱**找到南阳的一个叫刘**的人,是做担保公司生意的。今年7月初吧,我和朱**、张**一起到南阳市见到刘**商量想借个300万元,刘**嫌300万元太小了,说他们500万元以下的生意不做,并说他们投资公司主要做房地产投资,利息很高。最后刘**说他可以想办法给我介绍一个人,做的小一点。我们回西峡后,刘**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带着人到西峡县考察一下。7月几号一天上午,刘**带着张*一起几个人到我公司,张*他们问我现在煤炭生意怎么样,看了我公司的证照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中午我们在一起吃完饭,刘**、张*他们说回去顺路到回车镇我公司煤场考察一下。7月10号我和张*签订合同当天,朱**和我联系说,要我带上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一起到南阳和刘**、张*签订合同。然后我和大哥张**、朱**、朱**的老婆一起赶到南阳市卧龙路兴达商务大厦,见到了刘**、张*,然后在张*的办公室里,商谈借款合同内容、利息等事宜。当天按照商谈的情况,我把全部的手续,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西峡县**证原件等交给张*,然后我以南阳**限公司名义和张*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我以我西峡县城关镇工业大道的房产做抵押。朱**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字。当天手续全部办完,我留下我的银行账号给张*转款,当天就回西峡县了,第二天张*就把钱打到我银行账户里了……我和张*签订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房屋买卖协议》、还有公正手续。张*向我在西**商银行帐户内打入289万零5千元,扣除利息10万零5千元。钱款到账户上后,我全部还给别人了,有我以前从内蒙和陕西拉了4、5千吨煤炭欠的钱,还有给别人分利息了……我提供给张*的房产证是假的,是我今年7月初在西峡县一个公厕有办假证的电话,我联系后花了800元让人家办的假证。真房产证在2012年4月经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抵押给南阳**公司了,今年到期后还不了就延期一年,明年4月到期,真房产证没有抽出来。……我的煤炭生意做赔了,外边欠账利息又太高了,这几年利润不够还利息,所以手里没有钱了,也没有资产了,才向张*借款,当时大概欠别人2000多万元吧……我们约定利息是3分5厘,借款期限3个月,按月支付利息,第一个月在7月11日张*汇款时已经扣除10万零5千元;第二、三个月的10万零5千元是分别转账到张*提供的账户里了。向张*的借款到期之后我的资金链断了,没钱还了。

……我在2013年7月11日支出一笔100万元、一笔75.72万元给张**,一笔40万元给章**,一笔10万元给王*,一笔20万元给李**,一笔4万元给刘**,7月12日支出30.58万元给张*。张**是在西峡县搞房地产的,我欠张**的款一直在封息,7月份封过利息,具体日子忘记了,应该是这两笔。我记得章**是南阳**保公司的人员,7月份封过利息。王*是内乡的,我二哥张**的亲家,我向他借过1000万元,还了几百万元。李**的钱也是封息了。刘**是西峡县我丁河乡一个朋友的闺女,我借了几十万元,还了一部分。张*是我大哥张**的儿子,我给他转款忘记为什么了,他们的联系方式我忘记了。

5、证人证言

(1)证人张**证言:张**是我的三弟,他是南阳**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西峡县做煤炭生意十几年了。2013年6、7月份我通过我们县的张**介绍认识了朱建设,在一起吃饭认识。我知道朱*有办法能筹来资金,后来朱*也去过张**位于西峡县**煤炭公司看看。后来张**让我到朱*办公室说说看有没有办法筹来资金,然后我就到朱*办公室找到朱*。我说朱*你认识人多看有没有办法帮个忙给我家老三找点资金,做煤炭生意。朱*说可以问一下。中间隔了几天朱*说西峡这边钱紧张,他从南阳想想办法。后来朱*回话说已经说好了一家,但人家要担保,详细情况和对方见面谈,谈成了谈,谈不成就算了。后来我和朱*、张**一起到南阳,见了几个人我不认识。后来南阳来几个人到西峡张**公司、煤场考察,后来我知道其中一个人是借款人叫张*,我和张**陪着南阳来的人到公司看看,又到回车镇煤场看看。朱*后来也过来到公司见南阳来的人。中午我们和他们一起吃饭,朱*有事走了没有在一起吃饭。南阳来考察之后,7月10号签合同当天,我和张**、朱*一起到南阳张*的公司,具体地址我不知道。谈妥之后,张**出具了相关手续,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许可证、房产证等。然后张**和张*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期限3个月,张**以他的西峡县**炭公司的房产做抵押。对方要求我和朱*担保,然后就又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时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正,公正手续时我也去了,张**留了一个银行转款账号给张*转款。手续办完之后我们就回来了。张**提供的房产证是张**本人的房产,我不知道房产证是真是假。

(2)证人朱建设证言:张**以前我不认识,在2013年7月初通过西峡县的张**介绍认识,在一起吃饭认识,知道张**是做煤炭生意的,很有钱,吃饭期间我们谈到贷款事宜。后来两三天之后,张**的大哥张**到我办公室说张**最近急用钱,想囤煤,扩大经营,打款多的话煤矿能优惠幅度比较大,想让我帮忙找人借点钱,当时也没有说具体借多少钱,我说我可以给南阳的朋友问一下。我就和南阳的一个朋友叫姚*联系,说明借款的事情,他给我介绍联系乔**,他说能介绍到资金叫过去到南阳说一下。2013年7月8号左右姚*给我联系让我过去到南阳,下午我和张**、张**一起到南阳,晚上在一起吃饭,一起有姚*、乔**、刘**等人。吃饭期间,张**带着有关公司手续、煤炭经营许可证、房产证等让他们看,张**向他们详细介绍他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是经营十来年煤炭生意,有很好利润,现在想囤煤扩大经营,急需用钱。刘**他们几个人商量以后说情况也听了,明天去考察一下再定,晚上吃完饭我、张**等人都回西峡县了。然后第二天上午联系乔**,接近中午时候,乔**说刘**已经带人到西峡县考察去了。然后我和张**联系他说刘**带人(后来知道是叫张*)已经到他公司了,让我也过去一下。我去以后他们已经谈的差不多了,基本上把借款金额、利息等事项商谈差不多了。中午我没有和他们一起吃饭,下午他们去张**公司在西峡县回车镇的煤场就回去。这期间张**、张**多次催问进展情况。第二天我问乔**借款的情况,他说和刘**沟通一下,借款的事情基本差不多。7月10号和刘**联系后我和张**、张**一起到南阳市**务大厦见到了刘**、张*等人。然后按照以前商谈的情况,张**出具了全部手续,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许可证、房产证等。然后张**和张*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00万元,期限3个月,张**以他的房产做抵押。刘**这边和张**都要求我担保,张**也要求帮忙履行个担保。然后我就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张**将房产抵押给张*时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正,办公正手续时没有让我去。张**提供的房产证原件交给张*抵押。张**留下银行转款账号让张*转款,这样这个事情就办成了。我是完全替朋友帮忙才担保,我也没有用这笔借款,事后款借到以后,因为我帮助来回跑这件事产生有费用,后来张**给我3万元费用。

(3)证人刘**证言:……今年7月份初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西峡县的朱建设。朱建设想介绍他的朋友张**到南阳找我们借款,大概7月7、8号的晚上,朱建设领着张**和他大哥一起来南阳,在高新路白河庄园吃饭,吃饭期间,张**和他大哥拿着房产证和公司一套手续说一说情况,说是张**是在西峡县作煤炭生意,是南阳**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最近急用钱想借点钱用于公司经营,有房产抵押还有人员担保,他们想借款300万元用于张**煤炭经营,说是向煤矿交购煤预付款会优惠多一点。因为我们担保公司不做小额投资生意,所以我就把这笔业务介绍给我认识的朋友张*,我把情况介绍给张*,张*提出去西峡县考察,7月9号左右张*、我等人一起去西峡县考察张**的公司情况、还看了张**的房产、煤场和担保人朱建设的公司情况。我们见到张**的煤炭公司就在西峡县城关镇莲花街道工业大道中段张**的房产里面,张**还让我们看了房产证的原件还有公司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许可证等公司的一套手续,当时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也没有去房产局调查房产抵押情况,要求看房产土地证,张**找了借口没有提供。当天基本就谈的差不多了,张*已经同意了借款。7月10号,朱建设领着张**和张**的大哥一起到南阳卧龙路与工业路口兴达商务楼张*的公司具体商谈办理借款的手续,后来我也去了。张**他们来时带着张**的房产证原件和他公司的手续、公章。最后谈妥敲定借款的有关事项,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期限、担保抵押等,当天张**和张*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300万元,期限3个月。张**将房产证原件交给张*并以这处房产产权做抵押,预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果到期不还款,将该房产过户给张*,还办理了公正。张**提供了一个银行帐号让张*汇款,后来这个事情就完结了,在这个事情中我只是介绍给朋友帮忙。当时担保人是朱建设,因为这个事情是朱建设介绍的,张*提出以房产抵押外,找个西峡人担保好一些,张**和他大哥让朱建设担保,然后朱建设就同意担保并办理了担保手续。后来还款期限快到了,听说张*他们和他联系,张**可能借款期限要延期,再后来张*他们说出事了,张**彻底联系不上了,煤场的煤炭也叫欠款的人们哄抢了,张*去西峡县保全张**房产时发现张**提供房产证是假的。介绍这件事情,纯粹是朋友之间帮忙,我没有收到张**一分钱好处,至于朱建设是否有好处我不知道。

(4)证人张**证言:张**在西峡县做煤炭生意很久了,四、五年前通过朋友在喝茶、吃饭时认识的,知道张**做煤炭生意,生意规模很大,后来张**资金周转不开,偶尔会向我借钱,都是用很短时间就还了,所以还是很相信他的,后来大概从2012年往后,张**说他向湖**电厂送煤,业务做的很大,需要很大资金,慢慢借的资金也大了,还款也不及时了,从2012年7月到11月光本金欠我600万元。我经常向他要款,给的很少。2013年9月,张**和他老婆左**在湖北孝感找魏国政要了一个510万元的欠条,左**交给我说,魏国政欠张**510万元,过了国庆节去要过来还我钱,结果到2013年9月底张**干脆跑了。2012年7月10日、8月20日、11月15日,张**给我打了三个借条,分别借款2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共计600万元至今没有还。去年7月张**向我借款说是湖北孝感供的煤炭急需开税票花钱,税票开了就可以向他们要钱了,要过来先还我,我信以为真,在7月5日、7月14日,就向西**商银行张**的账户分别转款110万元和220万元,在此之前还从我这里拿现金几十万元。这些钱张**后来都还了,2013年7月11日,张**转给我一笔100万元、一笔75.72万元,这是还我的借款。我在2013年7月14日又转给张**220万元借款,后来也还了。这些钱与以前的600万元借条没有关系,也不是封息。以前的600万元借条本金也没有还,去年6月以来的利息也没有支付。

(5)证人王**:最早在2010年1月开始,张**说做煤炭生意缺流动资金,陆续向我借款,第一次是借400万元,我分七次转给张**400万元,没有打条,到2011年10月18号张**才出具借条;2011年10月又分几次借款300万元,2011年11月24日张**统一打了一张300万元借条;2011年11月28日张**借了200万元,打了借条;2012年3月27日借了100万元,有借条。以上总计1000万元。当时张**借款用途都是说用于做煤炭生意的流动资金。2013年国庆节前后找不到。所有借款利息都是按月息3分,详细付息情况我也没有统计,这三年大概有四、五百万元吧。2013年7月份张**给我付利息10万元,打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了,整个2013年张**就给我付这一回利息。

(6)证人刘**证言:以前张**做煤炭生意,为周转资金向我们家借过钱,但是都还了,我们又是一个村的,我还觉得张**讲信誉的。后来张**在2013年8月底听说我将车卖掉了,手里有钱又提出借钱,我就先向张**的西峡**行账户转了8万元,又给了张**2万元现金。张**给我打了10万元借条,利息3分。这笔钱刚给他,时间不长就找不到人了。我印象有一笔转款是张**还我妈张**4万元,转到我的6222021714007017119银行卡上了。

(7)证人张**:2013年7月12日,我三爹张**

让我通过我的帐户给别人转款305800元,具体是干什么用我不知道。

(8)证人陈**证言:2013年春节前张**借我20万元,直到2013年7月才还我打到我西峡开的一个帐户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其房产已做抵押的事实,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作担保,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张**辩称其抵押的房产价值800万元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明,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辩解担保人朱建设有能力偿还,本院认为担保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并不影响被告人张**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被害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故被告人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张**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在判决确定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人民币289.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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