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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韩*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4)47号指控被告人张*、韩**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姜**、刘**,被告人韩**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同韩保红虚构自己的经济实力状况,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在河北省保定市先后三次以代为销售为由,将李某某30件玉货骗走,期间支付少量货款,将部分玉货隐瞒货主真相交夏*、施*代售,大部分货款经被害人多次催促,二被告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案发后追回的二件玉货经鉴定价值200万元。

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韩**主动投案,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并宣读有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据此认为,被告人张*、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五)项,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辩解称自己无罪,与李某某是正当生意往来,不能算合同诈骗。

被告人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张*为李某某代卖玉器,产生经济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一是张*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二是没有占有被害人财物,拿被害人玉器已转交他人代卖;三是张*有履行代卖合同的能力,他不但多年经营玉货生意,识货,而且有销售玉货的渠道。

被告人韩**认为自己介绍张*与李某某做生意,没有虚构张*系保定首富,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张*与李某某之间系正常合同纠纷,二者之间属正常市场交易,韩**系他们二者之间代卖交易的中介人,赚取提成符合交易规则,韩**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同韩保红虚构自己的经济实力状况,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在河北省保定市、浙江省金华市先后三次以购买为由,将李某某30件玉货骗走。

第一次,2013年4月初,张**同韩**以购买上等翡翠玉货为由,在河北省保定市将李某某一个镶金翡翠竹节挂件作价130万,一个镶金翡翠树叶挂件作价120万骗走,货款以种种理由推脱支付,后由张*交夏某代售。案发后被追回的镶金翡翠树叶挂件经鉴定价值120万元。

第二次,2013年4月中下旬,张**同韩**以有一大型购买团要购买上等翡翠玉货及支付第一次货款为由,在河北省保定市将李某某一包翡翠通货(21件)作价120万,一个红翡鸟笼作价30万元,一个镶金翡翠大水滴挂件作价135万元骗走。张*将21件通货中2件以20万元转卖,其余部分通货及红翡鸟笼交施*代售;镶金翡翠大水滴挂件交夏某代售。案发后被追回的镶金翡翠水滴挂件经鉴定价值80万元。

第三次,2013年五一后,李**到浙江省金华市找张**要前两次货款或玉货,张**支付20万元货款后,以前两次货款可立即支付但仍需要购买李**玉货为由,让李**继续供货。一周后在浙江金华张*再次支付李**现金20万元,并把一个翡翠冰戒指作价6万元,一个翡翠白冰观音挂件作价26万元,三个翡翠摆件作价8万5千元骗走。为应付李**追款,向李**指定银行卡转入30万元。

案发后,从施*处追回一件翡翠如意(通货),三个翡翠摆件和一个红翡鸟笼。李某某将三个翡翠摆件和红翡鸟笼以35万元卖给施*。

综上,本案涉案金额包括已追回的玉器可据价格鉴定确定的金额和不能追回部分的实际处分所得,即涉案金额为255万元。其他涉案玉器涉案金额无法确定。

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韩**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①身份证明,证实二被告人身份情况。

②到案经过及发破案报告,证实破案及二被告人到案情况。

2、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某辨认,张强、韩保红系骗自己玉货的人。

3、价格评估意见,证实经镇**证中心评估,追回的铂金镶钻翡翠挂件“树叶”的价格为120万元;铂金镶钻翡翠挂件“水滴”的价格为80万元。

4、证人证言

①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张*、韩**通过其本人骗取李*某玉货的事实。大概今年4月初,我和韩**在保定时,韩**问我能不能弄点好翠玉货,说张*有销路。我还反问韩**说张*到底能不能销?韩**说没事,张*是保定首富,北京有别墅,有红木家具厂,有奔驰车,现在还做着钻石生意。我听后就给李*某打电话,让他弄点货过来。李*某就带了两千万左右的货到北京。我和韩**在北京长安街一个武警招待所等着李*某,韩**给张*联系,说李*某明天就到北京了,张*说他派车过来接。第二天李*某到北京后,张*派的车也来了,是一辆挂保定牌照的黑色轿车,我们就坐车到保定去。路上韩**又在说张*是河北保定首富,北京有别墅,有红木家具厂,有奔驰车,还做着钻石生意。到保定后,张*在保定二附院附近的凰庭酒店请李*某吃饭,吃饭过程中,张*说他有公司,有红木家具厂,做着钻石生意,还有犀牛角和象牙生意,货要是便宜的话他可以买个六七百万的货没事。吃过饭张*给李*某安排了个房间休息,下午韩**选了几件货,我和韩**一块拿去给张*看,李*某没有去。看完货,张*问价钱,我就把李*某喊到张*房间,李*某和张*在谈价钱,而后张*选了几件货就出去了,我和李*某就到李*某的房间喝茶去了。晚上张*安排吃的饭,吃晚饭后就各自休息了。第二天,李*某说要去沈阳,张*和李*某把张*看上的那两件货价钱谈到250万,说好三天后给钱,让我在这看着,等钱。等有十来天,张*和韩**给我说山西来了煤老板,他们要好货,让我给李*某打电话。我就把这个事给李*某说了,李*某就带了一千多万的货到了保定,我和李*某,韩**一块到张*的房间,张*又选了将近七百万的货,说货一卖就给钱。第二天李*某急着去威海,就让我在这边看好,之后我给张*打电话,他有时接,有时不接,光说自己在外边谈生意,我看情况不对,就给李*某打电话让他赶紧过来。李*某过来后要见张*,张*不见,让我一个人去金华见他。到金华我一直追着张*要货,他一直推。现在我才知道张*欠外边钱多,都把货抵押出去了。

②证人施*证言,证实张*诈骗李**玉货中部分涉案物品的去向。今年5月份的时候,大约就是5月10日左右张*到浙江金华,在这之前张*给袁某某打电话问他金华有没有生意做,因为他在北京出点事,在那个地方没办法做生意了。袁某某对他说这里有生意做,让他来这里试试。随后他就到了我们浙江金华。到金华之后,我就帮助他做了几单生意,他也感觉到生意在这里可以做,就在金华租了别墅,在酒店开了房间住下做生意。他在这中间,我也不知道他通过谁在啥时间拿了河南李**的玉器,因为我在金华经营有会所,会所里边经营玉器、家具等各种艺术品。所以在6月26日之前从张*那里拿来几件玉器在我的会所卖,刚开始我也不知道拿的这些货是谁的,后来我通过张*认识李**之后才知道这中间有6件货是李**的。在这之前我也不知道张*和李**有纠纷,直到你们河南的公安在前几天抓到张*说张*诈骗,这个时候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这6件货我交给了张某某,让他代卖。这6件货分别是鸟笼作价30万,戒指作价5万,小葫芦作价5万,3个摆件没有说价钱。

如意头挂件已经交给河南警方了,另外鸟笼和三个翡翠摆件折价35万我买下了,货款我已全部付给李*某了。

张*来金华带的货说是买别人的货,货款他都已付了,想让我帮他代卖。后来才知道这些货是张*在保定骗李某某的,李某某在保定追的没办法了,他把手机关了,到金华来卖货的。在金华的大别墅、豪车都是租来的,光在金华酒店包的房间都花费十几万。

③证人夏*证言,证实涉案物品的去向。今年5月份,我认识张*以后,张*给我供过3件大货、2件小货,后来我把2件小货还给了张*,也就是说我的手里只有3件大货。这3件大货分别是一件竹节,一件树叶,一件水滴,3件玉器张*给我约定的价值是500万元左右。张*把这3件大货让我代卖,卖了之后给他钱,我卖货时价钱可以给他商量,如果他有客户要买货,他也可以让客户看,我们当时就是这样说的。

④证人袁某某证言,证实张*、韩**骗李某某玉货的事实。我认识李某某,大概是今年6月份的时候,李某某来到金华找张*,在我的会所里认识的。当时不知道张*和李某某有纠纷,后来才知道张*在保定拿过李某某的货,但是货款没有给李某某,所以李某某追到金华来要货款。

⑤证人张某某(外号刀*)证言,证实涉案物品的去向。我不认识李某某,我也不知道张*给我的货都是从谁手里拿的,我只是从施*那里把货拿走,然后代卖。因为我卖出的货比较多,也不知道卖出的哪些货是张*的。借货单上所列的3件摆件在我的手里,鸟笼、戒指、满色小葫芦不在我的手里。

⑥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涉案物品的去向。我和张*是朋友,今年4、5月份我帮张*卖过两件玉货,是两个包金的翠玉挂件,一个如意和一个水滴,两件货一共给张*20万。当时张*拿着货,我们在我朋友的公司看了实物后就成交了,当时给的是现金,我也不清楚这两件货的来源。

⑦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张*并无购买李某某玉货的经济实力。我是张*的母亲,张*的媳妇不在了,他儿子张某某今年7岁了,一直跟着我生活,张*平时做点小生意。听他自己说做过钻石、红木家具生意,主要是帮别人卖,做了没多长时间,具体我也不是很清楚。张*在保定没有房产,我们现在住的房子都是租的,据我所知在外地也没有房产。

⑧证人张*证言,证实涉案玉货的来源、品种、质地、外形及价值的事实。我与李**是朋友,都是经营玉器生意的,生意上有往来。我在广州华林市场经营一个玉器摊位,今年2、3月份的时候,具体日子记不住了,李**到广州,从我的玉器摊位借走两件翡翠玉器,分别是一个镶金翡翠竹节,一个镶金翡翠水滴。这两件翡翠玉器是2010年夏天的时候我从广东省揭阳市玉器市场每件花了110万进的货,两件共花220万。李**从我这里拿这两件玉器的时候,我给李**说的是镶金翡翠竹节和镶金翡翠水滴,每件150万,两件共300万元。今年4月份的一天,李**给我打电话说有客户要买这两件玉器,问我能不能少点。我电话里对李**说我急着用钱,如果是现钱的话,镶金翡翠竹节算135万,镶金翡翠水滴130万,两件一共265万元,李**也同意了,之后我没有收到货款。李**给我打电话搞价钱后的一个星期左右,我给李**打电话问情况,李**说这两件玉器已经卖了,现在等着客户给钱。又过了几天,我向李**打电话要这两件翡翠玉器的货款,李**电话里说客户钱紧张,让我等一两天。之后我隔两天就给李**打电话要这两件玉器的货款,李**都是说买这两件翡翠玉器的客户钱紧张,让我再等一两天。到今年7月份的时候,李**还没有将货款给我,我也恼了,就在电话里给李**说这两件翡翠玉器我不卖了,你将这两件翡翠玉器还给我。这时候,李**才在电话对我说这两件玉器被别人骗走了。我问他货能不能要回来,李**承当说知道这两件玉货在谁手里,肯定能要回来。之后我三天两头给李**打电话,问李**去找骗他的人要这两件玉器的进展情况,李**都说还没有将这两件玉器要回来。直到现在,李**还没有将这两件玉货还给我,我也没有收到这两件翡翠玉器的货款。这两件翡翠玉器,全是满绿的,包的18K白金,还镶的有钻石。镶金翡翠竹节有四公分左右长,一公分多宽,雕刻的是竹节的形状;镶金翡翠水滴,是椭圆形的,四公分左右长,一公分左右宽,是两部分组成,中间由白金连接起来,小的那部分是鸡心形状,大的部分是水滴形状。这两件翡翠玉器现在广州市场上一共可以卖到300万元,就是因为李**说的是有客户买了,现钱交易,我才同意两个翡翠玉器卖265万。

5、被害人李**陈述,证实其被骗经过。张*一共骗我30件玉器,分别是21件小件作价120万,一个镶金翡翠竹节挂件作价130万,一个镶金翡翠大水滴挂件作价135万,一个镶金翡翠树叶挂件作价120万,一个红翡鸟笼作价30万,一个戒指作价6万元,一个白冰观音挂件作价26万,还有三个翡翠摆件作价8万5千元,总价值575.5万元。这30件玉器是分三次交给张*的,第一次通过周某某交给张*一个镶金翡翠竹节挂件作价130万和一个镶金翡翠树叶挂件作价120万。第二次,我直接交给张*一包21件通货作价120万,一个红翡鸟笼作价30万,一个镶金翡翠大水滴挂件作价135万。第三次,我直接交给张*三个翡翠摆件作价8万5千元,一个戒指作价6万元,一个白冰观音挂件作价26万元。

第一次是2013年3月底,周某某连续几天多次给我打电话说河北有个首富要好翡翠挂件,这个人经济实力很强,家里开着红木家具厂,还经营着钻石、象牙、犀牛角生意,是河北省最大的钻石供应商,光去年都买了好几千万高档翡翠,让我组织些高档翡翠过去卖给河北这个首富。刚开始我不相信,一是周某某没有这么大的身价,不可能认识这样的老板,另外周某某也不是做翡翠生意的,所以我就给他推了。后来周某某又多次给我打电话说他己经见过河北这个老板了,也在一起吃饭了,人家确实是河北最大的钻石供应商,你这次过来,这个老板一定买你六七百万货,并且承诺我过去的来回机票,所有开支由他们负责。我感觉到周某某说的话也怪实在,就信以为真。2013年4月初我就组织了2000多万的玉货,从南阳坐飞机到北京,到北京机场后,我给周某某联系,他说他们住在北京长安街武警总部招待所,让我直接过去。我就坐出租车到了武警总部招待所院里后,周某某下来接着我到房间,到房间后我看见一个陌生人,后来才知道这个人叫韩**。周某某给我介绍说这个人也是镇平老乡姓韩,在北京生意做得很大。这时,韩**故意从桌子上拿出一沓材料,对我说昨天晚上他见到一个大老板,大老板托他办件事情,就是让他托关系把**道部准备把火车皮加高这个项目拿下来。我当时一听,感觉到姓韩这个人确实有实力,能和**道部牵扯上关系,并且能把这么大的项目拿下来,我心里很佩服这个姓韩的能干,也更加相信周某某真有可能认识这样的老板。晚上也没有在武警招待所住,韩**说咱们赶紧退房,一起去见河北那个大老板。接着韩**就给河北那个所谓的首富打电话说我到了,抓紧时间让他们派车来接。接着我们坐了一辆出租车到北京丰台区一个地方,在那里等有半个小时左右,过来一辆黑色的斯卡达轿车,是河北牌照。我问他们去哪里?韩**说我们要见的这个大老板是保定的首富,咱们现在去保定,让我千万要保密,不能够对别人说,要不然别人知道后会抢你的生意。去保定的路上,韩**跟周某某一直对我说保定这个首富家里开着红木家具厂,还是河北最大的石经营商,同时还经营象牙、犀牛角生意,光去年就买了好几千万的翡翠。我想着周某某、韩**都这样说,而且还说的有鼻子有眼的,这样的老板资产肯定在十几亿。到保定后,周某某、韩**直接把我带到保定凰庭假日酒店四楼包厢内吃饭。我们刚坐下,进来一男一女,周某某向我介绍说这就是保定的首富张*,女的没有介绍,后来知道是他老婆郑**。我们刚坐下还没有吃饭,韩**赶紧过去把在武警招待所拿出来的一沓材料交给张*说“张*,我知道你**道部有关系,你帮忙把火车皮加高这个项目拿下来,我给你几百万的好处费。”张*看了以后说“没关系,下午我跟**道部一个朋友打个电话,这个事情肯定能办成。”这让我更加相信张*的身价和实力。吃过饭以后,张*安排我到凰庭假日酒店一个房间内休息。下午,周某某和韩**要拿着我的货去见张*,我要跟他们一起去,他们不让,我想着客户是人家联系的我去也确实不合适,我就把这十几件货的价钱给他们讲了,让他们拿上去见张*了。大概过了四十分钟左右,他们两个拿着玉货回来了,说张*看上了四五件货。晚上我们在一起吃饭,张*说他是河北最大的钻石经营商,我问他是从哪里进货,他说他是从国外进货,并且他还说他经营的犀牛角和象牙也是最大的,还说我若要的话,随时和他联系。吃过饭后我们到了张*房间,张*说我的货很好,价钱也很合理,他过两天准备到唐山拉个几百万现金回来,放到房间里买货。他说他现在什么也不缺,就是随便买个几百万的翡翠在手里玩玩,使我更加相信张*了。到房间后我问周某某“你去见过他的红木家具厂没有?”周某某还骗我说他去过,还到过张*的家,他家里是大别墅。第二天,我因有急事要走,周某某说让我把货留下,我说我要现金,周某某说三天内一定给钱,如果不给钱,他就把货从张*那里拿来直接交给我,我看这个张*确实有实力,也就相信他了,把一个镶金翡翠竹节挂件作价130万和一个镶金翡翠树叶挂件作价120万交给周某某。我就往沈阳去了。这两件玉器,周某某说是张*看中的货,我给他说的都是现金交易价,本来不打算欠账,但韩**、周某某都说张*价值十几亿的身价,我想着他们都有家有业的,这200多万玉器算什么,就同意卖给张*,并且周某某也向我保证过三天内绝对把钱打给我,我也相信他们了。这两件玉器是我和张*的现金成交价,是张*看中后买我的货,不牵扯周某某什么事,周某某只算是中间介绍人。

第二次是我到沈阳后给周某某打电话问钱打过来没有,周某某说“张*的钱已经到账了,这两天我就给你打过去。”我也相信他了。我就从沈阳直接回到石佛寺了,等有两天,周某某给我打电话,我以为是他要还我钱,周某某说山**省委秘书长带着一个企业家采购团到保定了,张*给山**委秘书长联系了,人家要好一点的翡翠,越好越不显好,还说我的那两件货钱已经到账了,让我再带点货过来,再买一点,过来后顺便把上次的钱一并结清。我一听,过去能给我结账,还能再买我的货,我就相信了,就又带了2000多万的玉器到保定凰庭假日酒店见到韩**、周某某,这次还是周某某、韩**拿着我的货让张*看,看有半个小时左右,周某某、韩**过来说张*说了,这几天保定有个金店要开业,人家已经看中我这21件普通货了,另外张*看中一个红翡鸟笼和镶金翡翠大水滴挂件,让我跟张*在价钱方面再谈谈。后来我跟周某某、韩**来到张*的房间,张*说“保定有个金店明天开业,看中你这21件普通货了,你看看价钱能不能下点。”原先我给他报价160万,我想着张*既然开口了,都是面子事,我又给他下了10万,作价150万,张*说“我已经给金店谈好价钱了,人家出价150万,明天给现金,你报150万我们就没有钱赚了。”让我再低点,原本打算如果货卖了,给周某某、韩**提成10%,我对张*说价钱我可以再少点,但太少没钱赚,另外周某某、韩**为我的事情也跑上跑下,做成了我应该感谢人家,意思是给周某某和韩**提成。张*说“他两个的好处费,你不用管,我给,现金最低价120万,明天上午我把现金打到你卡上。”因为当时是晚上,我问周某某和韩**同意不同意,他两个说也同意。我想着说看张*说的货主都看上货了,我也不用给周某某、韩**提成,想着是现金我就答应了,再加上张*还说这120万明天上午打给我,明天下午还会有一批资金到账,把上次和这次拿我的货全部结清。这次张*除了拿21件普货外,还拿了我一个红翡鸟笼和镶金翡翠大水滴挂件,后来我就把这几件货交给张*了。第二天我等了一天没有见资金到账,晚上我见到张*、周某某,我问张*货款怎么说,张*说“今天金店只顾忙着开业,还没有打过来,不过货他们已经拿走了,你放心吧,这个金店也大的很。”我想着这说的也是实情,我还想着张*这么大身价的老板,就这几百万催的急了也不好,人家又没有跑,应该没问题,还想着以后要做生意,也就没有追要那么急,正好第二天我威海有个朋友打电话要货,我就去威海了。

第三次是我在威海期间给周某某打电话问货款的事儿,周某某说快了快了,过了五一肯定给。过了五一我又给周某某打电话,周某某说张*在浙江金华开了一个大会所,让我过去看看,顺便把钱给我。我一听说给钱,我就赶紧坐飞机来到金华见到张*,张*在金华一个繁华路段开了一个大会所,主要经营玉器、钻石。见到张*后,张*说他现在在这边发展,这边有钱人多钱好赚。我一看他的会所确实很气派,有五六间房那么大,张*说“这都我投资装修的,光装修都花了100多万,里面的红木家具都是从我保定的厂里面拉来的。”我去的时候张*还开着一辆奔驰车接的我。吃过饭后,我问张总上次的货款怎么说,张*说“钱都到位了,全部在我老婆那里,她现在保定,这两天都过来了,过来后全部给你。”当时我看张*开的会所档次确实比较高,里面放的玉货也很上档次,最低值个千把万,所以说张*说他老婆这几天过来还钱我也相信了。张*说“你既然过来了,我先把零头给你。”先让他老婆给我卡上打了20万。然后张*又问我这次来带货没有,我说没有,张*说他的会所刚开业,客户多得很,让我回去再带点货过来,最好带点冰种货,他这里有客人要,拿过来正好他老婆也来了,钱全部结清。主要当时我还在相信张*的经济实力,就答应了,我直接回到厦门了。等有一周左右,张*催我说让我赶紧过去,说他老婆到了,让我再带点货过去,这次把钱一次性全部清了。但通过这几次,我心里多少有点防备,没有敢把好货再给他了。我让我的司机叶**从葫芦岛来到金华把我的三件翡翠摆件带到金华,我自己带了一个冰观音过去。张*又开了一辆宝马车接着我,说他老婆在家里面,让我先到他家里坐坐。他说他刚在这边买了一套别墅。我到他家以后,发现这套别墅很大很气派,院里有假山、鱼池。我看在金华能住起别墅的人,身价肯定高。到家后他给我泡茶,然后安排他的司机赵某某去给我取钱,取了30万,张*当场给我20万,说其他钱下午让他老婆转给我。我还相信他,就把三件翡翠摆件、一个冰观音,还有一个戒指留给了张*。他说这三件货马上就给现金,我把三个翡翠摆件作价8.5万,冰观音作价26万,戒指作价6万元,他说下午包括上次的全部给现金,下午我催他,他说这次进账60万,先给我30万,后来我让这30万转到我一个朋友张**上。钱打过来后,张*对我说“你直接到申华大酒店,你去了就说是夏总的客人就行。”后来我直接到申华大酒店,是个四星级酒店,我到总台一说是夏总的客人,总台就给了我一张房卡,是个大套房,很气派,我更加相信张*有这个经济实力。

后来几天我一直在金华住着催他还款,他今天推、明天推,多次推脱,货也不给货,钱也不给钱。我到别墅找他,别墅也没有见人了,我到他的会所找他,会所也没有见他了。会所有个叫施*的人说这个会所不是张*开的,是他们合伙开的,张*现在他们也找不到人。我问施*说张*家的别墅这几天怎么也没有人了,施*说张*的别墅是他租的,还说张*是个穷光蛋,今年刚刚因为诈骗罪从北京看守所取保候审出来,带着玉货来到这里,这我才知道被骗了,就来到镇平县公安局报案了。

张*除了给我70万块钱外,张*被公安机关抓走后,张*说我有几件货在一个叫施*的那里放,分别是三个翡翠摆件、一个红翡鸟笼,还有21个通货中的翡翠如意。施*把翡翠如意直接退给了我,三个翡翠摆件和红翡鸟笼原价38.5万,后来算35万,施*把这钱给我了。镶金翡翠竹节挂件、镶金翡翠大水滴挂件是我拿朋友张*的,其余的货是我在揭阳进的。

6、被告人张*供述,证实其骗取李*某玉货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等事实。今年4月份的时候,韩**打电话问我有没有生意做,我告诉他说有生意做,后来韩**就到保定找我,和他一起来找我的还有一个叫周某某的人。他们来时随身带来了有几十件玉货,我花6万块钱买他们14件货,后来我们在一起聊天。周某某向我打听是否有要翡翠的客户,我说“你要是货价格合适,我能介绍客户。”后来周某某就给一个叫李*的打电话,通完电话,周某某告诉我这个李*最近两、三天就会带货过来了。第三天的中午,周某某约那个叫李*的人到保定市裕华东路凰庭假日酒店,我在这个酒店给李*开个房间,并在酒店二楼的餐厅请李*吃饭。吃饭过程中周某某介绍我们几个相互认识了一下,我才知道李*全名叫李*某,是河南人。吃完饭,韩**、周某某带着李*某到我在酒店开的房间。在房间里让我看李*某带来的货,当时他带来都是翡翠货,大约有30多件,后来我就确定从李*某那里拿21件小货代销。这21件小货共作价120万.还有4件大货,这4件大货作价是400多万。过了两天后我卖了其中两件货,共卖了20万,我就把这20万给了李*某,又过了两天李*某走了,说是东北有生意。大概又过了半月,我朋友袁某某(浙江金华的人)看到我微信上传的玉货照片,就打电话联系我,说他那里有销路。随后我就带着很多货去金华找袁某某,通过袁某某介绍我认识了夏*和施*,夏*拿了我帮李*某代卖的三件满绿翡翠大货,三件满绿翡翠大货是一个竹节、一个树叶、一个滴水,还有两件小货。我和夏*商定这三件大货作价是600万,两件小货作价15万,夏*分两次合计给了我50万,我也分两次给了李*某,一次转账30万,一次现金20万。施*从我这里拿了很多货,其中有六件是我帮李*某代卖的,分别是一个鸟笼,五个小件,一共价值60万,施*到现在一直没有给我钱。

我骗李某某的都是玉器,一共30件。分别是一个翡翠冰戒指,作价6万。在张某某处,一个翡翠冰满色葫芦挂件作价4万,一个翡翠双如意挂件作价9万,一个翡翠单如意挂件作价7万。在施*处,一个翡翠满色豆角作价4万,一个翡翠满色如意挂件作价5万,21件货共作价120万,还有三个翡翠摆件作价8.5万,一个红翡鸟笼作价30万,一个翡翠马眼戒指,作价5万。在张某某处,一个翡翠白冰观音作价26万,我卖了。一个翡翠镶金水滴挂件作价135万,一个翡翠镶金树叶作价120万,一个翡翠镶金竹节作价130万,都在夏某处。我一共给李某某现金70万。

7、被告人韩**供述,证实其伙同张*骗李某某玉货的事实。大概今年4月初,周某某到北京见到我,说手里没钱,想做点生意。我说我保定有个朋友想要点货,我们一块去一下保定,顺便我有点白玉货想卖给他。而后,我就和周某某去保定见到了张*,张*安排我们在保定的凰庭酒店住宿,住宿费张*负责。在保定期间,张*提出想买点翡翠玉货,并且说事成之后亏不了我们。周某某说他认识一个做翡翠生意的老板,他手里有好翠玉。而后张*就催周某某给那个老板联系,随后几天,周某某不停地给那个翡翠老板联系。

张*给周某某吹的大,说自己有红木家具厂,而且经营钻石、象牙、犀牛角生意。*某某就按张*的意思给那个翡翠老板打电话,那个翡翠老板相信后,张*就让我和周某某到北京去等那个翡翠老板。我们当时在北京**招待所住,周某某让我提前给张*说让他派车来接我们。那个翡翠老板到北京下飞机后,就打了个车到武警总部招待所找我们,周某某给我介绍这是李*,叫李*某。我们当时就退了房,到张*指定的地方,张*安排了一辆轿车接上我们。到保定后,我们到张*安排的酒店餐厅,随后张*就和他的老婆进来了。*某某介绍这是张*(张*),这是李*(李*某),让他们互相认识,随后我们就一块吃的饭。吃过饭后,我们一块到张*的房间闲聊起来,张*说他是做红木家具的,并且经营钻石生意。张*还说他想弄点好翡翠收藏,钱不是问题,随后他到唐山拉点现金回来进行交易。张*这样一说,李*某更加相信了,后来李*某急着去沈阳办事,就将一部分货留给周某某,让周某某负责卖给张*。李*某走后,张*感觉留的货少,就对周某某说货太少了,让他再弄点货来,顺便把第一次的货款给他。*某某就给李*某联系,李*某又带着货来到保定,张*又挑了些货,具体啥货我不清楚,总价值几百万。大概又过了十天左右,周某某对我说他现在联系不上张*。随后李*某一直找张*要货款,张*一直推着不给,没办法了,李*某离开了保定,感觉到上当受骗了。这些货我也不知道张*弄哪儿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庭审时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其辩解与周某某证言、李**陈述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周某某证言、李**陈述能相互印证,故采信其庭前供述。辩护人申请通知证人周某某、本案侦查员闫*、梁某某出庭作证,出庭公诉人认为,证人周某某证言取证程序合法,内容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且辩护人庭前并未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在证言没有瑕疵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且辩护人申请以上三人出庭作证并未提出需要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公诉人所提异议成立,采信周某某的证言。

针对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提出张*与李*某属代卖关系,不存在诈骗事实,系正常交易,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及同案犯韩**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周某某、夏*、施*等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张*明知自己既没有购买李*某玉货的能力,也没有要购买该玉货的真实愿望,而虚构自己系地方首富事实,以打算购买几百万元玉货自己收藏、把玩的幌子隐瞒其非法占有该玉货真实目的,以购买取得李*某玉货后以自己的名义找人或代卖、或销售,自行处置,被告人既不按约定金额支付货款,也不归还被害人玉货,在被害人不断催要下支付小部分货款,诱骗被害人继续向自己提供玉货,对被害人催讨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表明其不但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客观上骗取被害人价值数额特别巨大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韩**及其辩护人提出韩**系介绍张*与李**交易,约定仅赚取成交额百分之五的好处费,没有与张*共同诈骗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韩**及同案犯张*供述、被害人李**陈述、证人周某某等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韩**明知张*没有购买李**玉货的能力,却与张*共同虚构张*系保定首富、仅去年一年就购买几千万元翡翠玉货、现在仍需要购买翡翠玉货的事实,使被害人李**陷入错误认识,与被告人张*达成购买协议并供给张*第一批玉货,后韩**明知张*第一批货款尚无着落,在张*授意下,以让李**再带高端翡翠玉货来可连同上次货款一次付清为由诱骗李**,为张*骗得李**第二批玉货创造了条件,表明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了以上犯罪,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案发后虽然能主动投案但当庭翻供,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韩**在共同诈骗李某某玉货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部分犯罪没有参与、没有分得赃款、赃物,对韩**依法可减轻处罚。本案涉案玉货均无有效价格证明予以证实,部分追回玉货有价格鉴定意见,可参照鉴定意见确定涉案金额;没有鉴定意见只有实际处分价格的,参照实际处分价格确定涉案金额;既无法鉴定又不能确定实际处分价格的玉货,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鉴此,二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

二、被告人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

三、继续追缴赃物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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