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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明法合同诈骗一案

审理经过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明法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罗山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康*,被告人薄明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薄明法与罗山县*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赁该公司“帕萨特”牌轿车一辆(车号:豫SJ0610),租期三天。租赁期满后,经该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薄明法拒不交回。薄明法于2012年6月以4万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其朋友黄X付。案发后该车被追回。经罗山*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1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薄明法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薄明法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已经赔偿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薄明法与罗山县*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赁该公司“帕萨特”牌小轿车一辆(车号:豫SJ0610),租期三天,租金为每天200元。薄明法当即交纳了1000元押金。租赁期满后,经该公司多次催要,薄明法除了给该公司汇了2000元租金外,所租赁车辆拒不交回。并于2012年6月以4万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其朋友黄X付。案发后该车被追回。经罗山*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1000元。被告人薄明法于2012年7月22日赔偿了罗山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庭审过程中,薄明法又赔偿了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与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另查明,豫SJ0610“帕萨特”牌小轿车系罗山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于2011年3月15日以人民币7万元购置的二手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X芬2012年5月25日证言:我是罗山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的妻子,我来报案。江苏人薄明法骗租了我公司一辆帕萨特轿车。2011年的时候,我外甥女婿余X介绍了一个中年人到我公司租车,他租了两次以后我们就熟了。2011年12月14日,这个中年人又领了一个年轻人薄明法到我公司,薄明法与我们签了租车合同,合同约定租车时间三天,租金每天200元。薄明法当时交了1000元租金。时间到后,我给薄明法打电话催他还车,他总是拖延。到了2012年元月份,我又给他打电话讲,这长时间了,你给我们汇点租金。他汇到我农行卡上2000元租金后又拖延不还车辆。到了今年三月份,我丈夫到江苏薄明法家,他老婆在家,他老婆说这事她管不了,不管了。

2、证人巩X波2012年6月21日证言:大概一个月前,有人打电话让我到镇上银行附近去拖一辆车。我去后发现一辆牌号为豫SJ0610帕*轿车前半部撞坏了,我就拖回修理部。后来薄明法过来说车子是他的,让我先修,修理费用他付。我就安排人把车子修好了。一天薄明法来看车,黄X付也来了。黄X付想买薄明法的车,让我打个价,我说这车值四万元左右。后来怎么卖的不清楚。

3、证人黄X付2012年6月21日证言:那天我走到七都“一小时快修”店门前,看见薄明法在修理厂门前站着,问他干什么?他说修车。我问车卖不卖?他说可以。最后以四万元价格将车卖给了我。车卖给我后,我一直在开。

4、证人向*兰2012年6月25日证言:我是薄*女友。今年元月份,我看见薄*老开着一辆帕萨特轿车,问他哪来的?他说是抵账来的。3月份的时候,租车公司的人到薄*家来要车,我才知道这车是租来的。我后来听黄X付说薄*将车卖给他了,价格是4万元。

5、证人余X2012年5月25日证言内容与证人张*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6、被告人薄明法2012年6月22日供述:我于2011年12月14日从罗山*出租公司租过车号豫SJ0610帕萨特轿车一辆。我和老婆回老家,当时我们五个人回,想租个车比较方便。租期三天,我当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驾驶证,我一共付了3000元押金,当场付了1000元,另外让朋友付了2000元。超期未续签合同是因为打牌输了七八十万,没钱交押金了。

其2012年6月29日供述:我2007年让四川的朋友周X兵以3800元价格帮我办的驾驶证,未去考试,他就把证给我了。后来有次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才知道他给办的是假证。在罗*公司我提供的驾证虽是假的,但我身份证是真实的。

其2013年9月16日当庭供述:我一共付了租车公司3000元押金,打牌输了十几万,后以40000元价格将租赁的车卖给黄X付。

7、罗山县*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国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在卷。

8、被告人薄明法与罗山县*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在卷。

9、罗山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于2011年3月15日以七万元购置二手“帕*”小轿车转让合同复印件及过户为豫SJ0610相关资料在卷。

10、江苏省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2012年6月19日出具的薄明法未办理过驾驶证记录情况说明在卷。

11、罗山县公安局扣押帕*轿车清单及发放该车给被害人清单在卷。

12、被害单位于2012年7月23日及2013年9月17日分别出具的被告人薄明法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40000元的领条及和解协议在卷。

13、罗山*证中心于2012年6月28日出具的涉案豫SJ0610帕萨特轿车价格鉴定书在卷。

14、被告人薄明法常住人口信息、无前科证明在卷。

15、罗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2013年6月9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及罗山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明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公司签订租赁汽车合同,骗取对方车辆,价值人民币5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害公司车辆已被追回,且被告人薄明法已赔偿了被害公司经济损失,与被害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公司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薄明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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