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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周*亮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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