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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战斗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5月份,被告人李*让李*帮忙为李*父母所有的房屋寻找买家,李*将此信息提供给了史某某。史某某于2012年5月16日以其弟弟史*的名义与李*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付给李*10万元房款,剩余房款约定待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李*将房屋钥匙交于史某某,并出具了收到房款14.5万元的收据。随后史某某代表史*与李*协商房屋转让事宜,由史*于2012年5月28日与李*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当天李*支付了12.5万元购房款,史*给李*出具了12.5万元的收据,剩余2万元约定待房屋手续办理完毕后再支付。2012年6月28日,经史某某主张,李*又与李*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并在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向李*出具了收到12.5万元的收据。后李*多次催促李*交付房屋,李*以各种理由拒绝。李*将所收的10万元房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战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李*、田某某、史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房屋转让协议,建房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买房为名骗取他人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本院予以纠正。对于辩护人关于李*将与其父母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不能以此认定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是经济纠纷而非刑事案件的辩护意见,经查,李*隐瞒涉案房屋非其所有的事实真相,在收取史某某10万元房款后挥霍,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李*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战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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