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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黄石*人民法院审理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5)鄂*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及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黄石*人民法院(2015)鄂*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黄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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