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14)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湖北省*民法院以(2014)鄂武汉中立刑指字第0013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林*和、任*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3月11日、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同年4月10日、6月27日提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明知贵州九雨*责任公司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蟠龙镇官寨村5组的建房建厂行为未提供相关用地有效证件,属违法行为,并且于2012年12月22日被水城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以及2013年1月22日,水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项目所在地存在煤矿覆压情况,要求该公司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批复后再到该局申办选址意见书或对该项目另行选址,并下达了该项目选址受理情况告知书,但刘*一直未到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该项目相关手续。刘*明知该项目没有相关部门许可不可能开工,且没有工程基本资金保障,不可能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对襄阳现*任公司贵*公司负责人余*乙谎称施工手续齐全,马上可以进场施工,骗取余*乙信任。2013年8月29日,刘*在六盘水市以贵州九雨*责任公司的名义与襄阳现*任公司贵*公司签订2,500吨果蔬冷库建设施工协议书,将该工程发包给襄阳现*任公司贵*公司,工程总造价人民币1.2亿元,并约定由襄阳现*任公司贵*公司支付工程安全质量保证金300万元。2013年8月30日余*乙按刘*的要求通过中国建设*汉**支行将50万元转账到刘*个人账户。后**将50万元分多次取出用于个人挥霍。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明、说明、扣押清单、协议书、收据、凭条、明细表、通知、报告、会议纪要、告知书、通知书、申请表、照片等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予以否认。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本案中,工程项目是存在的,水城县发改局已备案,工程仍在施工。3、被告人并未逃跑,手机一直在使用。4、本案因襄阳现*州分公司违反合同引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刘*代表贵州九雨*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向贵州省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2,500吨果蔬冷库建设项目备案申请,总投资人民币5,545.6万元,项目地点水城县蟠龙乡官寨村五组。同年8月,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备案,并要求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和完善相关手续后动工建设。后贵*公司未经水城县国土部门审批许可自行征地并平整土地,2012年12月,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因贵*公司在水城县蟠龙乡官寨村五组的建房建厂行为未提供相关用地有效证件,向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13年1月,水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上述项目在平场过程中存在煤矿覆压情况,向贵*公司下达《项目选址受理情况告知书》,要求接到通知后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批复后再到该局申办选址意见或对该项目另行选址并按要求申报。但被告人刘*一直未到水城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办理该项目相关手续。

后被告人刘*在明知该项目没有相关部门许可不可能施工,且没有工程基本资金保障,不可能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谎称施工手续齐全,马上可以进场施工,骗取襄阳现*任公司贵*公司(以下简称“襄*公司贵*公司”)负责人余*乙的信任。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刘*在贵州*市政公司以贵*公司的名义与襄*公司贵*公司签订2,500吨果蔬冷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发包给襄*公司贵*公司,合同价款金额为人民币1.2亿元,并约定由襄*公司贵*公司支付工程安全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同年8月30日,被害人余*乙按被告人刘*的要求通过中国建*仁门支行将人民币50万元转账至被告人刘*个人账户,后被告人刘*将该款分多次取出并用于个人挥霍。

2014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刘*的账户(账号为6215)资金人民币822,027.4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被抓获归案及本案的破获情况。

(2)被害人余*的陈述,证实我在襄阳现*任公司贵*公司担任总经理、工程师。2013年8月29日,我公司与贵州九*展公司在六盘水境内签订了一个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2千万元。2013年8月30日,我们就按合同约定转款50万元保证金给贵*公司。打款后,我们就去现场查看,准备做开工前期工作,这时有个姓陆的老乡问我们“你们来搞工程的吗?”“我们农民土地款都没有赔偿完,不可能让你们动工”。我们觉得被骗了,因为按照常规,投资方必须具备开工四大要素条件,即一是要有立项文件,二是要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核发的),三是要有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核发),四是必须具备有投资的资金1.2亿元。但是我们到相关部门核实发现贵*公司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一是合同签订之前我们没有见到过任何文件,刘*是怕我们看出他们的破绽,没有拿出来给我们看。经水城县发改局核实,贵*公司虽有发改局文件,但其备案时只是2,500吨冷库备案项目,总投资是5,545.6万元,但刘*和我们签合同时加大3倍,搞成10,000吨冷库项目,总投资1.2亿元,是刘*及苏*私自篡改,其目的是为了多收施工企业保证金,明显有欺诈行为。二是国土资源局地籍部门办公室的说此项目在本单位没有备案,更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三是水城县*划办公室的称领导拒绝办理该单位的施工手续,原因是刘*手续不全,土地款没有付清,不可能办理土地证手续。后我们去蟠龙镇了解,周主任说此项目在蟠龙镇上,但没有在蟠龙镇备案。四是贵*公司账户上无资金。我们去政府机关及周边群众、与这个项目洽谈过的相关单位核实,他们都说九雨公司是个空壳,其最终目的就是骗取施工队保证金。我们让九雨公司拿出政府相关手续,问投资资金在哪里?刘*讲所有手续是全的,住建局施工许可证都有,可以马上开工,信息还在我手机上保存,我们核实后知道这是个违规建筑工程,最基本的施工图纸都没有。我觉得上当受骗后让九雨公司退钱,2013年9月7日打电话给刘*,她就不接电话,发信息也不回,我们有证据。她说一切都有,可以马上开工,你们不开工保证金是不退的,主要还是想让我们将余款250万元保证金再打给她。我们好不容易约上刘*,她叫我们2013年9月15日去工地谈,我们让她拿相关证件,她一样拿不出来,我们让她退钱,她和她老公苏*说,退钱可以,但是钱已经用完了,没有钱退,要退一个月以后退。我们说你这是诈骗,刘*讲你爱去哪里告就去哪里告。

(3)证人王*(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农经股股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刘*和苏*到我局申请备案,材料收集齐全后,8月份由我局召集相关部门如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去现场实地看他们项目选址,并就选址各个部门提出意见,通过现场会对项目提意见,如果相关部门通过,我局就可以对项目备案立项。现场会后,我局形成会议纪要,2012年8月23日我局通过备案并发文起止期限为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项目地址在水城县蟠龙乡官寨村5组。刘*申请的是2,500吨项目,没有申请10,000吨项目的备案,我局也没有通过10,000吨项目的备案。备案只代表该项目立项了,后期刘*还必须要有国土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才允许施工。没有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按程序说是不允许开工的。2014年1月份我路过项目现场,没有看见挖机等设施,现场也没有施工人员。

(4)证人刘*(水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处技术员)的证言,证实大概2012年7-8月份,我参加了这个现场会。当时我们并不知道这个项目现场地址下面有煤矿覆盖的情况,刘*也没有对我们说过这个情况。所以我们当时初步同意该项目可以立项。我局对项目审查、批准的程序和条件是首先第一步要选址踏勘、审查,选址批准后申请人可进一步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我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申请人方可到国土部门申办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批准用地后,方可到我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我局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需到我局建管站办理施工许可证。我局核发三个许可证,同时还需环保、水利、国土、农业等部门相关许可手续,才可以开工。2012年年底,贵*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到我局申请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手续,后我到该项目所在地水城县蟠龙乡官寨村5组进行踏勘,发现该项目所在地有煤矿覆压的情况,我局于2013年1月22日对贵*公司下发了选址受理情况告知书,明确告知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贵*公司应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批复后或者另行选址后,重新申请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手续。我局对贵*公司发出告知书后,该公司至今没有任何人来我局对告知书提出异议,没有向我局提供国土部门的许可或重新申请该项目另行选址,也没有申请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因为选址没有通过,贵*公司根本不可能进一步申请办理上述许可证。“边开工,边办证”是绝对不允许的,平场、边坡、排水也属于施工内容,没有相关部门许可也是不允许开工的。

(5)证人朱*(水城县*龙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23日,我参加了关于贵*公司2,500吨果蔬冷库建设项目初步选址审查论证会议,水城*源局没有人参加这个会议,知不知道我不是很清楚。我当时要求九*司尽快向水城*源局申报用地项目审批手续,手续完善以后才能征地和施工。申报程序首先应该到国土资源局规划股申报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通过后再到耕地保护股申报用地手续,通过后再到地籍管理股,批准后由水城*源局通知我所可以征地之后,才可以开展征地工作。至今水城*源局没有通知我所可以开展征地工作,所以该公司应该没有得到水城*源局相关部门批准。后来我所发现贵*公司自行征地并平整土地,我所向水城*源局执法大队汇报,水城*源局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来贵*公司没有继续征地、施工,由于贵*公司原来施工造成了塌方,该公司进行了一些边坡治理、恢复工作。

(6)证人秦*(水城*农建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23日,我受局委派参加水城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的关于贵*公司2,500吨果蔬冷库建设项目初步选址审查论证会议,这个地址不在我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所以当时我同意该公司可以选址,这已经形成会议纪要。从农业局的角度,该项目地址只要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我局就可以拿出选址意见,至于是否可以开工,不需我局审批,即使须经审批也是由发改局、住建局等部门审批。参加会议后,九*司没有再找过我,这个项目后期情况不是很清楚。

(7)证人雷*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刘*到我公司找到我,说她在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需借款30万元左右。后我通过建设银行卡转账28.2万元到刘*的建设银行卡上。当时我向刘*提出每月按借款金额的5-6%支付利息,她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大概5万元左右的利息。刘*告诉我说她三个月后就连本带息一起还给我,但是到了约定期限,她迟迟没有还款,后来我催了三四次,但至今没有还钱。

(8)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我是海南中*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4年5月23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5,000吨果蔬冷库建设项目,甲方是苏厚源签字。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80万元合同保证金。2014年5月27日进场施工,目前正在施工中,现在施工的内容为挡土墙及边坡治理。贵*公司没有支付工程建设资金,没有预付款,目前我公司先期垫付资金在施工。

(9)证人高*、潘*的证言及土地联营(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刘*在水城县蟠龙乡官寨村5组征地的相关情况。

(10)证人余*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7日,是我父亲余*乙要我以我的名字在建行江大路支行开的户,这张银行卡基本上用于公司的支出,平时都放在我手上,要是公司有款项支出我父亲就会打电话我,我就会按照父亲的指示将款项打给对方。2013年8月30日大概下午15时许,我父亲打电话我,要我准备汇款,我就到建行居仁门支行等他电话,过一会我父亲就发来一条短信给我,上面有对方的名字和银行卡号(刘*,6217007170000839819),随后打电话要我按照他给的卡号和名字进行银行转账汇款,于是我就按照父亲的指示把50万元打给了叫刘*的人。

(1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贵*公司及襄*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12)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证实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刘*以贵州九雨*责任公司的名义与襄阳现*任公司贵州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合同内容。

(13)银行流水及收据,证实被告人刘*收到被害人余*乙给付的合同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

(14)进场通知书,证实2013年8月29日,贵*公司向襄*公司贵州分公司下达进场通知书,称“目前,施工条件已基本具备,现通知你单位自即日起进入施工现场。做好工程施工的有关准备工作,以便尽快开工”。

(15)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关于贵州九雨*责任公司2,500吨果蔬冷库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证实贵*公司2,500吨果蔬冷库建设项目的备案情况。

(16)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会议纪要,证实关于贵*公司2,500吨果蔬冷库建设项目初步选址及审查论证的基本情况。

(17)水城县蟠龙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贵*公司未向该政府提供涉及2,500吨果蔬冷库建设项目备案相关资料。

(18)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证实水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22日向贵*公司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贵*公司位于官寨村五组的建房、建厂行为,未提供相关用地有效证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19)水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选址受理情况告知书及证明,证实水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1月22日,向贵*公司下达选址受理情况通知书,经相关工作人员踏勘,发现该项目在平场过程中存在煤矿覆压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贵*公司接到通知后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批复后再到该局申办选址意见或对该项目另行选址并按相关要求到该局进行新选址点的申报工作。之后,该局电话通知九*司并将告知书传真至该公司,但九*司未按照该局要求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相关事宜。

(20)短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刘*称上述项目施工手续齐全,马上可以进场施工,骗取被害人余*乙的信任的聊天过程。

(21)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的11张银行卡予以扣押。

(22)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的账户(账号为6215)资金予以冻结。

(23)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辩解,供述其为贵州九雨*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8月29日在六盘水市与余*乙签订一份关于2,500吨果蔬冷库建设项目的协议书,收取余*乙支付的工程安全质量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该项目在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已备案,相关行政许可证没有办理下来,还在办理中。其辩解与庭审一致。

对于被告人刘*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多份证人证言、大量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相互印证,能够形成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明知上述项目没有相关审批并取得行政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可能施工,自己亦没有基本的工程资金作保障,仍谎称施工条件齐备,可以马上进场施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与被害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收取工程安全质量保证金。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收受被害人给付的保证金后,将保证金多次支取、供其个人消费,在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催其退款,其拒不退还,而后隐匿其行踪,足以认定被告人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与全案证据相矛盾,亦没有证据证实,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刘*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刘*的账户资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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