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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明光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卫*找徐*帮忙找人承建工程。徐*将被告人卫*介绍给谭*,并称呼被告人卫*为“卫书记”,被告人卫*未予否认。

同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卫*光叫谭*帮忙找人做度假村工程。2013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谭*介绍被告人卫*光与被害人黄*乙认识,并称呼被告人卫*光为“卫书记”。随后徐*约被告人卫*光,谭*约被害人黄*乙,被告人卫*光与被害人黄*乙在黄石市心内阁茶楼见面,并商谈承建度假村工程的事。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卫*光以甲方黄石市*仁镇卫楼下村的名义与乙方黄*乙签订了一份黄石市黄金山汪仁镇卫楼下村度假村全部工程的虚假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必须付给甲方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保证金在两个月内返回10万元,此款在工程完工后全部退还给乙方。被告人卫*光分三次收取被害人黄*乙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后因黄石*开发区汪仁镇王叶村卫楼下湾度假村工程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而使工程建设无法进行。被害人黄*乙找被告人卫*光要求按合同退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卫*光已将工程保证金挥霍一空。

2014年8月6日,被告人卫明光被被害人黄*乙及谭*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明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大冶市汪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工程预(决)算表、收条、合同书等书证;被害人黄*的陈述;证人卫*甲、卫*乙、卫*丙、卫*丁、谭*、黄*、卫*戊、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卫明光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卫*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四年八月七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六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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