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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革新犯合同诈骗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民法院于2009年3月1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革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黄革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黄革新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湖北*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鄂刑三终字第08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黄革新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罪犯黄*的刑罚,经本院于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2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黄革新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革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革新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季度至2014年1季度获得表扬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同时查明,罪犯黄革新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革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黄革新未缴纳罚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革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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