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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覃宇宙、田*、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宜都市人民法院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覃宇宙、田*、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覃*犯诈骗罪、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鄂宜都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被告人覃宇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覃*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覃*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原审被告人覃宇宙、田*、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覃*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覃*撤回上诉。

宜都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都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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