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秭归县人民法院审理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鄂秭归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田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以原判程序违法,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秭归县人民法院(2014)鄂秭归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秭归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