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襄阳*民法院审理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鄂*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所得65.06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告人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