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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6年3月28日,湖北省*人民法院作出(2006)茅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童*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2010年11月、2012年5月、2013年11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襄阳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5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襄阳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并获2次季度记功、3次季度表扬。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2次季度记功、3次季度表扬的事实,该事实有该犯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对该犯减刑的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童*2014年10月缴纳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且积极履行罚金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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