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刑诉(200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