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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合同诈骗案

审理经过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中旬前后,广东**人黎*数次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蒋*,提出在洪江市境内收购大红柑桔想法,被告人蒋*答应去联系柑桔货源。2013年1月18日,双方在电话中就收购大红柑桔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由蒋*负责收购15万斤的大红柑桔,价格为0.58元每斤,还约定在2013年1月19日至2月2日期间将柑桔收购好后,黎*发车过来装货,并由黎*预先支付2万元的订金给蒋*。次日黎*将2万元订金打款至蒋*提供的洪江市农村商业银行XXX帐号里。随后,被告人蒋*联系了几处大红柑桔的货源,但因柑桔的价格上涨,蒋*于是自行决定不再继续收购大红柑桔,但此后与被害人黎*的多次电话联系中对此情况予以隐瞒。并于20l3年1月19日至1月31日将黎*打款的2万元订金陆续支取后用掉。2013年1月30日当黎*联系蒋*准备发车过来装货时,被告人蒋*继续谎称已将大红柑桔收购好,可以发车过来装货。于是被害人黎*于2013年2月1日从广东发车至洪江市找蒋*装货,但被告人蒋*将用于与黎*联系的手机号码关停机,且一直未与被害人黎*联系而逃匿在外。

2013年2月7日,被告人蒋*在怀化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黎*的陈述,证人卢*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明细账清单,通话记录详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的刑期从2013年2月8日起至2013年7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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