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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5日至6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妻子苏*(另案处理)以帮被害人杜*代销玉器为由,分三次先后在本市荔湾区名汇珠宝广场三楼及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游艇会顺峰山庄内骗走被害人杜*的翡翠玉器共18件,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302.8万元。后被告人张某某返还了翡翠玉器2件(市场价值人民币21万元)及支付人民币10万元给被害人杜*后逃匿。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内蒙古包头市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1、其不是故意诈骗被害人的,其是代销玉器,没有和被害人签订过合同。2、起诉书对玉器的认定价值过高。3、其总共拿了被害人18件玉器,但已帮被害人卖出去2件,所卖得的款项10万元已给被害人;另外还返还了5件玉器给被害人,因此,其一共欠被害人11件玉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至6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妻子苏*(另案处理)以帮被害人杜*、孔*代销玉器为由,分三次先后在本市荔湾区名汇珠宝广场三楼及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游艇会顺峰山庄内骗走杜*、孔*的翡翠玉器共18件,期间张某某向杜*、孔*返还了翡翠玉器2件。上述未返还的16件翡翠玉器价值约220万元。2013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分两次支付2件玉器货款10万元给被害人杜*、孔*。后被告人张某某关机逃匿。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内蒙古包头市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玉器图片,证实涉案玉器的情况。

2、银行账户历史明细,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7月1日转账50000元到孔*银行账户,2013年7月6日转账50000元到张某某银行账户。

3、广州市青凤大街27号房屋以及广州市海珠区君雅1807房的照片,证实上述两间房屋的相关情况,其中2014年9月23日民警到上述房屋门口时发现有本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等文件照片。

4、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等材料,证实广州市青凤大街27号房屋原产权人是被告人张某某,2013年8月16日徐*及工行同福*支行申请涂销抵押,2013年8月19日房屋变更产权人为徐*;广州市海珠区君雅街35号1807号房屋原产权人为被告人张某某、苏*,2013年6月19日梁*、沈*申请持房产证抵押、转移或交换。

5、证人楼*的证言,证实其是青凤社区的工作人员。青凤大街27号602房原来是该街的两夫妇居住的,他们有一个儿子叫张某某,这两夫妇是2013年7月底8月初搬走的。后来上述房屋换了业主,现在业主是徐*。

6、证人陆*的证言,证实其是君雅街(鸿富大厦)的物业管理员。君雅街35号1807房现在的业主是梁*,上一手的业主是苏*。苏*是2013年3月份来管理处报装修,还告诉其她是做汽车美容生意的,到了今年6月份,她又来管理处退租车位,并说已将上述房屋卖了给别人,说因住得不舒服。

7、证人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也欠了其约65万元。2013年6月20日左右,张某某拿了三、四块玉器给其看,并叫其想办法帮忙卖出去,卖玉器的钱就当作还其的钱。后来隔了几天又找了其两次,每次都拿了三、四块玉器叫其帮忙卖,最后一次是7月20日左右拿了一块玉器,称该玉器在市场上价格是几十万的,叫其帮他15万卖出去,其看他的玉器来路不明,所以一次也没有帮忙,也没有拿到张某某一块玉器。张某某拿玉器给其卖时,曾经通过微信分两次发了共18张玉器图片给其,经与孔*比对,确认是孔*被骗的玉器。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祝*指认被告人张某某就是拿玉器给其卖的人。

8、证人温*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苏*以前是其在顺*店的同事,后来她经常带丈夫张某某来酒店吃饭,期间她带来了杜*、孔*夫妇,并介绍给其认识,苏*介绍杜*、孔*时说他们是做玉器生意的,她现在帮他们代理玉器。2013年6月17日苏*夫妇及孔*夫妇又来到顺*店三楼房间,孔*带了几个玉挂件给苏*看,她看后就选了几件说拿去给人看。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温*指认被告人张某某就是2013年6月17日在顺峰山庄骗孔*玉器的人。

9、被害人杜*、孔*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15日、17日、21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案人苏*夫妻分三次先后在本市荔湾区名汇珠宝广场三楼及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游艇会顺峰山庄内骗走其翡翠玉器花件共18件,总价值302.8万元。张某某、苏*夫妻口头承诺先拿玉器给客户看,若看中,二、三日就给钱,若看不中,也会在二、三日内给回玉器给其。后来其联系张某某及苏*叫他们付货款,但两人以各种借口推托,迟迟不肯给货款。在其催促下,张某某、苏*于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6日分两次向其账户转入已销售的两件玉器货款10万元。张某某夫妇曾于2013年6月21日将其中一件树叶形状玉器和一件佛公玉器(二件玉器共价值21万元)归还给其。2013年7月31日开始其联系不上张某某、苏*,他们关机逃匿了。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杜*、孔*指认被告人张某某就是以代销玉器为名诈骗其玉器的人。

1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15日、2013年6月17日、2013年6月21日其分三次先后在本市荔湾区名汇珠宝广场三楼及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游艇会顺峰山庄内以代销的形式拿走被害人杜*乙翡翠玉器花件共18件,期间返还了一件树叶形状翡翠玉器花件及一件佛公形状翡翠玉器花件给杜*乙。故其共从杜*乙处拿走了16件翡翠玉器花件,总价值约220万元左右。其还通过网银转账了10万元货款给杜*乙。后来其公司欠债,其就将上述玉器拿去抵债,然后跑到内蒙古包头逃债。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包头市九原区青年园小区1栋107房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12、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不是故意诈骗而是代销玉器的意见,经查,有证人祝*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拿了三、四块玉器给其看,并叫其想办法卖出去,卖玉器的钱就当作还其的钱;有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以及证人楼*、陆*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在2013年6月-7月期间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他人的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了其已将取得的玉器拿去抵债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取得被害人杜*、孔*玉器后关机逃匿。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并在收受了被害人杜*、孔*给付的玉器后逃匿,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某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涉案玉器的数量问题,经查,有被害人杜*、孔*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分三次共骗走其玉器的数量为18件,后返还其中2件玉器,并返还另外2件玉器的货款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证实了其共拿走被害人18件玉器,后返还了其中2件玉器给被害人,故其共从被害人处拿走了16件玉器,总价值约220万元左右,同时其还通过网银转账了10万元货款给被害人。综上,剔除已返还的2件玉器,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害人处骗走的玉器总数应为16件(含已支付货款的2件玉器)。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仅欠被害人11件玉器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涉案金额的问题,由于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害人杜*、孔*关于涉案金额的表述不一致,因此,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骗走的16件玉器价值约2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追缴涉案玉器十四件,发还给被害人杜*、孔*(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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