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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3年1月4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7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3年3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财产刑3354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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