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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素丹犯合同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4)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黄*与覃*(另案处理)商量以黄*的名义办一本虚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借款骗取钱财,两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所借得的钱款除去成本后余款两人平分,共同偿还。覃*找到蒙*办理好产权人为被告人黄*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于2014年6月2日,被告人黄*持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覃*的带领下来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滨江国际107号广西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内,以做个体生意为由,用该虚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X*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借款8万元,被告人黄*支付第一个月利息4800元给赵某某,剩余欠款扣除办假证费以及给付涛涛近公司业务员卢某某的辛苦费后,两人平分。同年7月2日,被告人黄*再次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继续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赵某某签写借条,借款2万元,被告人黄*支付了第一个月利息2000元。被告人黄*得知覃*被抓获后,于2014年8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卢某某、蒙*、黄某某、覃*的证言,虚假房屋所有权证、百色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协议书,借条,身份证复印件,发票联,银行卡转账凭证,工商银行流水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收据,被告人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自己系主动投案自首,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黄*与覃*(另案处理)商量以被告人黄*的名义办一本虚假房屋所有权证,然后用以抵押借款骗取钱财,随后两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所借得的钱款除去成本后余款两人平分,借款两人共同偿还。覃*找到蒙*办理好产权人为被告人黄*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后,2014年6月2日,被告人黄*持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在覃*的带领下来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滨江国际107号广西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内,以做个体生意为由,用该虚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涛涛近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借款8万元,被告人黄*支付第一个月利息4800元给赵某某,剩余借款扣除办假证费2万元以及给付涛涛近公司业务员卢某某的辛苦费后,两人平分。同年7月2日,被告人黄*再次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继续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赵某某签写借条,借款2万元,被告人黄*支付了第一个月利息2000元。被告人黄*得知覃*被抓获后,于2014年8月5日到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卢某某、蒙*、黄某某、覃*的证言;虚假房屋所有权证桂百房权证百字第0006XXXX号;百色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核查证明;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协议书;借条;身份证复印件;发票联;银行卡转账凭证;工商银行流水单;银行卡复印件、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收据;被告人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是初犯,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的辩称,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素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退赔广西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人民币9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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