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二个月,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二个月;本院依法向百色**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2月初,因被告人苏XX无力偿还李X的借款,于是两人商量拿苏XX从南宁X**责任公司租来的一辆车牌号为桂AWRXXX的红色奥迪A4轿车抵押借钱用。之后李X、苏XX和邹XX找人制作了该车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吴X的假身份证。2011年12月13日由中介黄XX带邹XX驾车到右江区城北二路百色**备中心找到阮X,阮X看到车辆的手续后信以为真,邹XX就以15万元的价钱将该车抵押给了阮X。事后苏XX分得赃款3万元,剩下的12万元由李X拿。经鉴定,被诈骗的车辆价值人民币291000元。

2、2011年12月17日,由于李X经营的装修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是,邹XX、李X、苏XX三人商量,拿苏XX从南宁X**责任公司租来的一辆黑色的本田思铂睿(车牌:桂ABTXXX)去抵押借钱用。三人找人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刘XX的身份证。在中介黄**牵线下,四人一起开车到城东二路火车站进站大道旁的农业银行门口,以10万元抵押给了一位叫林XX的男子。苏XX分得2万元,剩下的8万元李X拿。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1642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被告人苏XX的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材料、借条、收据、汽车租赁合同、车辆租赁代理协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照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等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XX在2013年判处的刑罚未执行完毕前发现其涉嫌合同诈骗罪未判刑,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12月初,被告人苏XX因无力偿还李X的借款,于是两人商量拿苏XX从南宁X**责任公司租来的一辆车牌号为桂AWRXXX的红色奥迪A4轿车抵押借钱用。之后李X、邹XX(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苏XX找人制作了该车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吴X的假身份证。2011年12月13日由中介黄XX带邹XX驾车到右江区城北二路百色**备中心找到阮X,阮X看到车辆的手续后信以为真,邹XX就以15万元的价钱将该车抵押给了阮X,阮X当场支付了15万元现金。被告人苏XX分得赃款3万元,剩下的12万元由李X拿,邹XX分得的部分由李X帮其还高利贷利息。事后,南宁**赁公司从阮X手中要回该车。经鉴定,被诈骗的车辆价值人民币291000元。

二、2011年12月17日,由于李X经营的装修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是,被告人苏XX和邹XX、李X三人商量,拿苏XX从南宁X**责任公司租来的一辆桂ABTXXX黑色的本田思铂睿轿车去抵押借钱用。三人找人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刘XX的身份证。在中介黄XX牵线下,四人一起开车到右江区城东二路火车站进站大道旁的农业银行门口,将车以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林XX。被告人苏XX分得2万元,剩下的8万元李X拿。事后,南宁**赁公司从林XX手中要回该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1642元。

另查明,桂ARWXXX红色奥迪A4轿车的车主是吴X,吴X于2011年11月28日委托南宁X**责任公司将该车进行租赁。桂ABTXXX黑色本田思铂睿轿车的车主是刘XX,刘XX于2011年4月8日委托南宁X**责任公司将该车进行租赁。

再查明,被告人苏XX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1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3日止,罚金20000元(尚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阮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1)2011年12月6日,李X、黄XX开一辆桂ATQ926白色的丰田锐志轿车来到百色市城北二路“百色**业公司”(原汽**司招待所)找我,说这辆车的车主李**欠他们的钱而将车抵押给他们,现他们公司周转困难,想要将轿车抵押借款周转,车的行驶证在南宁。最后我们以10万元将车作为抵押,李X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我,我支付10万元的现金给他。(2)2011年12月13日,邹XX和黄XX开一辆车牌为桂AWRXXX的奥迪A4轿车来到我们公司,又说李**司资金周转困难想把车辆抵押借钱周转,他们拿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给我看,车主是吴X。当时邹XX拿了一张车主吴X写给李X的30万借条给我看,说是吴X借了李X的30万元钱,吴X把车抵押给李X。我看了以后信以为真,他提供车的证件我也看不出什么问题,于是邹XX就以15万元的价钱抵押给我,我当场支付了15万元现金(第一起)。(3)2011年12月17日,李X、邹XX、苏XX和黄XX四人开一辆车牌号为桂ABTXXX的黑色本田思铂睿汽车来到我们公司,当时我和同事林XX都在,他们说要拿这辆车抵押给我们,我就介绍同事林XX要这辆车,我们是在百色市城北二路原汽**司“百色**业公司”签订的质押借款合同书,交钱和交车都在百色市城东二路火车站路口农业银行门口,我们以10万元抵押,林XX在农行取了10万元现金给李X等人(第二起)。2012年1月13日,骆**来我们处说那三辆车是他们汽车租赁公司的,并出示了汽车的有关合法手续,将三辆汽车拿走了。刚开始我只认得黄XX,后来通过黄XX的介绍才认识李X、邹XX,苏XX是我们报案后才知他的真实姓名,他和林XX交易时用的名字是刘XX。被害人阮X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邹XX)系利用桂AWRXXX奥迪A4轿车抵押给其的嫌疑人之一(第一起);被害人阮X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人(苏XX)系利用桂ABTXXX本田思铂睿小轿车抵押给林XX的人,即冒用刘XX名字的人(第二起)。

2、被害人林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1年12月17日,李X、邹XX、苏XX和黄XX开了一辆车牌号为桂ABTXXX的黑色本田思铂睿轿车来到我们公司,说要抵押车辆借钱。因为他们之前已经拿过两辆轿车(桂ATQ926丰田锐志、桂AWRXXX奥迪)抵押给我同事阮X,所以我还蛮相信他们的。我看过他们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后,没发现什么问题,他们就以10万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给我了。我和冒充车主刘XX的苏XX在我们公司办公室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书,然后我和李X等四人到火车站路口的农行取了10万元现金给冒充车主刘XX的苏XX,我就把车取走了。2012年1月份,南宁**赁公司的老板骆**把车要回去,我才知道车主刘XX是假的(第二起)。林XX辨认出7号照片的人(苏XX)是利用诈骗得来的车牌号为桂ABTXXX本田思铂睿小轿车,抵押给其的嫌疑人之一;11号照片的人(邹XX)及9号照片的人(李X)系同案嫌疑人之一(第二起)。

3、证人骆俊俭的证言:2011年5月份,苏XX到我经营的XX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刚开始他是一辆、两辆这样租,租金按时交,租期到了也能按时还车,后来他在我这里租车的次数越来越多。2011年6月18日,他在我这里租了一辆车牌号为桂ATQ926白色丰田锐志轿车,他押有10000元的押金给我,租金每月9000元,每月也能按时给我租金。同年9月19日,他又到我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桂ABTXXX黑色本田思铂睿轿车,他也每月按时给了我租金。12月10日,他又到我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桂AWRXXX的红色奥迪A4轿车。然后他就开始拖欠我的租金,我叫他还车他也不还,于是2012年1月的时候我就到百色找到苏XX,他说他欠了别人的钱,车的租金被他用了,他说一个星期后把租金凑给我,我就相信他了。我回到南宁后的第二天就听说苏XX被公安抓了。后来李X打电话给我,他说知道苏XX租用我的那三辆车抵押给谁了,可以帮我找回来。我于1月13日赶到百色,李X带我找到阮X和林XX,我就把那三辆车要了回来。桂ABTXXX本田思铂睿轿车的车主是刘XX,桂AWRXXX奥迪A4轿车的车主是吴X,我和他们签有车辆租赁代理协议,他们全权委托我管理车辆(第一、二起)。

4、证人黄XX的证言:我和李X、邹XX之前已经认识了。(1)2011年12月初的一天,李X找到我说他有一辆丰田轿车想抵押,叫我帮他找人抵押。于是我和阮X联系后,我和李X就开一辆桂ATQ926丰田锐志轿车到百色市城北二路百色**备中心,李X以10万钱将车抵押给了阮X,还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阮X。(2)2011年12月中旬,李X又找到我说他有一辆红色奥迪A4轿车(车牌号为桂AWRXXX),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想拿去抵押,我和阮X联系,但阮X说没有这么多钱。于是我和李X、邹XX去找了一个早上,没有把车抵押出去。下午,李X叫我和邹XX拿车抵押给阮X,我和邹XX开车到城北二路百色**备中心找到阮X,邹XX拿出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写给李X的一张30多万元的借条给阮X看,并说是车主欠李X的钱把车抵押给李X的。阮X看了车的手续和车况没有什么问题,最后邹XX写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给阮X,但是我看见阮X只给了10万元现金,后面他们是怎么交易我不清楚。李X承诺给我的5000元好处费也一直没给我(第一起)。(3)过了几天,李X又找到我说有一辆本田思铂睿轿车(桂ABTXXX)要抵押,叫我帮联系。于是我和阮X联系,阮X介绍他的朋友林XX。我和李X、邹XX还有李X的朋友苏XX四人开车来到百色市**业银行门前找到林XX,苏XX说车是他自己的。*XX看了一下车的手续,就以10万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给了林XX,林XX还和苏XX签了一份抵押合同书。*XX到农行取了10万元现金给苏XX,后来李X给了我2000元好处费。过后我才知道苏XX伪造车主的身份证和车的登记证骗林XX的(第二起)。

5、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驾驶证,证实:(1)苏XX于2011年12月10日从XX汽**任公司租用车牌号为桂ARWXXX的奥迪A4轿车,于2011年9月19日从XX汽**任公司租用车牌号为桂ABTXXX本田思铂睿轿车(第一、二起)。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借据、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及车辆假手续、假冒刘XX的身份证、百色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的证明,证实:邹XX等人伪造桂AWRXXX、桂ABTXXX车辆的虚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的假身份证;邹XX于2011年12月13日以桂AWRXXX进行抵押骗取阮X15万元的事实(第一起);苏XX冒用刘XX之名于2011年12月17日将桂ABTXXX车辆抵押骗取被害人林XX10万元的事实(第二起)。从阮X、林XX处提取到邹XX等人的作案用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

7、百色市公安局户政科的证明、假的借款条、假冒吴X身份证,证实:邹XX等人伪造吴X的借款条及伪造吴X的身份证的事实(第一起)。

8、百色市**证中心作出的赃鉴字(2013)84号、8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1)涉案桂AWRXXX奥迪A4轿车价值人民币291000元(第一起);桂ABTXXX本田思铂睿轿车价值人民币211642元(第二起);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邹XX,以邮寄方式告知苏XX。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车辆照片、车辆租赁代理协议,证实:桂ARWXXX红色奥迪A4轿车的车主是吴X,吴X于2011年11月28日委托南宁X**责任公司将车进行租赁。桂ABTXXX的黑色本田思铂睿轿车的车主是刘XX,刘XX于2011年4月8日委托南宁X**责任公司将车进行租赁。

10、收回车辆凭证,证实:南宁**赁公司的骆俊俭于2012年1月13日将桂ARWXXX奥迪A4轿车从被害人阮X手中收回,于2012年1月30日将桂ABTXXX本田思铂睿轿车从林XX手中收回,2辆车已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1、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真伪的鉴定结果”、刑事照片6张,证实:(1)编号为4540004825880、4550002295736两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为伪造证件的事实;(2)邹XX指认伪造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书。

12、嫌疑人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苏XX出生于1986年1月16日,已达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其曾于2011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3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万元的事实(刑期从2012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2)同案人邹XX的犯罪事实及被判刑的情况。

13、同案人邹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1年下半年,李X叫我到他经营的百色**饰公司”帮他管理。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很多债务,有一部分是高利贷的,李X还叫我以我的名义帮他借了十几万高利贷。李X提议去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的名义把车骗出来,然后拿到当铺抵押借钱还债。2011年11月份某日中午,我和李X到海鑫**公司,用我的身份证和该公司签了合同租了该公司一辆灰色丰田卡罗拉轿车,每天租金350元,押金2000元,预计租车30天。骗得车后,我和李X就到火车站路口铜鼓广场找一名办假证的妇女,叫她按照行驶证上的信息办了一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的身份证。过了两天,我和李X带上办好的假证把租来的丰田卡罗拉轿车开到百色市**道办事处拉域村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林*,是李X冒充车主与林*签的借据,李X把那7万元钱拿去还债了。苏XX欠李X的30万元钱,因此我、李X、苏XX商量,由苏XX到南**公司租车下来,我们在百色找人把车抵押出去借钱。2011年12月,苏XX分别从南宁**赁公司租了三辆车到百色,一辆是白色丰田锐志轿车,一辆是红色的奥迪A4轿车,另一辆是黑色本田思铂睿轿车。白色的丰田锐志轿车是李X和黄XX把车以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一个叫阮*的男子;李X叫我和黄XX开桂AWRXXX奥迪并带上之前伪造好的该车车辆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和李X伪造车主写给他的30多万元假借条。来到百色市城北二路百色**业公司找到阮*,说李**公司资金又因周转困难,想把车抵押借钱,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借条给阮*看,最后以15万元的价钱将车抵押给了阮*,然后我以我的名义写了一张借条给阮*。黑色本田思铂睿是我、李X、苏XX、黄XX以十万的价钱抵押给了阮*,是苏XX持伪造车主的身份证冒充车主和林XX签的抵押合同。我参与诈骗是因为借高利贷是用我的名义借的,没有钱还高利贷,所以我才去诈骗的。抵押这三辆车所得的钱,除了黄XX分得几千元外(黄XX是一个中介),其余的都是李X和苏XX拿,我得的那部分钱李X帮我还高利贷的利息了。

14、同案人邹XX辨认现场笔录,证实:(1)同案人邹XX引领办案人员到城北二路百色**备中心,指认该处为其利用桂AWRXXX汽车抵押诈骗阮X15万元的地方(第一起);(2)同案人邹XX引领办案人员到百色市火车站进站大道农业银行大门前,指认该处为其利用桂ABTXXX汽车抵押诈骗林XX10万元的地方(第二起)。

15、被告人苏XX的供述:我和李X是朋友,由于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我于2011年下半年分次向李X借了20多万元人民币。我在百色开过汽车租赁公司,和南宁**赁公司有业务往来。2011年12月初的一天,李X打电话给我说想要租一辆高档点的车给一个搞工程的老板用。于是我就到南宁**赁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桂ATQ926白色丰田锐志轿车,开回百色后交给李X。李X给了我10000元租金和5000元押金。过了几天,我又从骆**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桂ARWXXX的红色奥迪A4轿车。期间,李X向我要回借款,我没有钱还。后来李X提议拿奥迪A4轿车去抵押借钱,当时我也担心骆**司要车怎么办,李X说他有办法,于是我就把车的行驶证交给李X,李X在火车站附近办了一本奥迪汽车的假登记证书,由邹XX开车去抵押给了阮X,借得15万元。李X给了我3万元,剩下的12万元他自己拿。过了一个星期这样,李X又说要拿车去抵押救急,当时我手上正好有我从骆*租来的一辆车牌号为桂ABTXXX的黑色本田思铂睿轿车,我就答应他了。后来李X去办了这辆车的假登记证书和车主刘XX的假身份证,我和他一起去拿了假证之后就和邹XX、黄XX一起把车开到城东二路火车站进站大道旁的农业银行门口,把车抵押给了一个叫林XX的男子。因为车主刘XX的假身份证的照片是我的,所以是我冒充车主刘XX和林XX签的抵押合同,抵押借得10万元现金,我分得2万元,剩下的李X拿去还债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将租赁车辆抵押变现,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苏XX与同案人共同连带退赔被害人阮X人民币15万元及林XX1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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