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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周*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胡*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本院改判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春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胡*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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