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京均合同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2日作出(2006)渝二中刑二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京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1月20日、2010年11月5日、2012年2月1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罪犯徐京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京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京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