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滁州再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