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江法刑初字第00798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曾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四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