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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绑架罪、合同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万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犯绑架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5月9日、2013年11月5日裁定两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以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表扬二次。但判决判处的罚金2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7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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